县社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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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社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一、 办公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 在限额内由各科科长自行掌握使用,超额部分一律不予报销。二、文印费:打印文件资料,一律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 准,并严格控制打印份数。不经批准的,所有费用由打字员 个人负担。文印所需纸张、油墨等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报 请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三、电话费:各科室电话一律取消长途功能,继续推行费用包年制度。费用缴付由财务科统一办理,每季考核一次。四、照明费:除夜间加班,值班外,其它时间,宿办室电灯一律关掉,做到人走灯灭。机关大院及楼道由警卫人员 负责,出现常明灯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10元。五、探视费:系统内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

2、生病需要慰问 探视的,由县社领导安排,不经领导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 一律不准用公款进行探视。六、招待费:上级或职能部门来人需要招待的,必须提前报请主任批准,主任不在报付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安排陪 餐人员,用餐标准和用餐地点。除尘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用餐标准每人不得突破30元,财务科凭领导和经办人注明招待原因的收据予以报销。七、医药费:工龄在 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 15元,工龄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医药费一元,有重病住 院需要检查治疗的,必须取得县以上主治医师证明,并报县 社主任批准,所需医药费,由县社根据情况酌情解决。八、维修费及低值品购置:机关需要购置家俱或房屋设 备需要维修时,事前由办公室造报预算,报主任批准后购置 或施工。在家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 原则,由办公室、财务科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明确责任。 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对无故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按 现价包赔损失。九、费用开支批准权限:除电话费、办公费实行包干外, 其它费用开支在1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签字,科长批准报 销,超过10元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报销;凡购物超 过100元的,由主办人汇同财务科共同办理。十、建立财务内审和公开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领导组织 有关财会人员,对机关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并通过上栏或召开职代会的形式进行公布,增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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