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撤诉后再申请仲裁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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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撤诉后再申请仲裁争议案案情周某 1999年5月到某酒店工作,并签订了 3 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 限为1999年5月1日至XX年4月30日。XX年3月30日单位裁减人员,遂提 前提出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周某于 XX年4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周某以单位 已同意支付补偿金为由申请撤诉。撤诉后单位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 6 月 5 日,周某再次申请仲裁,单位立即提出周某已撤诉,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 委员会不应受理。评析劳动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 的复函规定:“ ,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出力的案 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根 据该规定,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可申请撤诉,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员 会决定。在仲裁委员会批准撤诉后,申诉人仍可就同一申诉请求申请仲裁,时 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周某申请撤诉之日至再次申请仲裁之日未超过 60日,仲裁委员会可依法再受理,单位认为撤诉后不能再申诉且已过时效是没 有依据的,周某可依据上述规定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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