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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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伙企业法,1,目的要求: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管理形式。,2,一、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4,2、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类型,1)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概括为两方面: 第一,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备法人格,不属于一种同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 第二,合伙企业是一种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打官司时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而由执行合伙企业

2、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美国规定,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但承认合伙企业是法人之外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即具有相当于法人的地位。,5,2) 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一般地说,合伙企业的合伙方式较多,从其合伙组织形式看有3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仅指自然人投资兴办的合伙企业;联营合伙企业:法人之间共同兴办的合伙企业;混合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共同兴办的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般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

3、合伙人就是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他们都负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合伙人组成的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是一种有限责任的合伙。实践当中,因为合伙人从业活动发生合伙企业债务的主观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一样。即,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么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那么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

4、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8,3、合伙企业法 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组织、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作了修改,2007年6月开

5、始实施。,9,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能够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责任者。这里注意一点,就是如果合伙人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就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不一致同意,则应该退还财产份额。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0,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2)向有关部

6、门提出申请; 3)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申请;(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的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等。) 5) 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11,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各合伙人的出资,并非合伙人的所有出资都可以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如劳务出资就不能;合伙人的收益。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营业收益或其他收益。,12,第一,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合

7、伙人并未丧失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 第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13,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

8、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可以根据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商定进行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2、合伙企业财产管理,14,4)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仅在内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则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可以将其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质押的方式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6)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15,3、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模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通过四种方式 实现: 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

9、企业事务,此时各执行人都可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这种管理实用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 委托执行:此时只有被委托的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分别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的事务; 授权执行: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16,4、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监督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行使监督权: 1)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3)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普通合伙人

10、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7,5、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决定的权限,一般来说,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然而由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限也会有所不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时他(他们)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但是不管采取那种执行方式,合伙企业的有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决定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些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18,1)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的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是否执行1人1票的表决方式; 是否由

11、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是否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撤销委托; 利润分配方案 。,19,2)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0,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世界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有三种: 按份主义:按出资份额确定,如法、日等; 平均主义:不管出资多少一律按人数平均确定,如美、英等; 折中主义:先按一定的比例(如60)以按份分配,然后

12、按平均分配。 我国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协议规定,若协议中没有规定则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1,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因独立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被成为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特别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

13、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可以加以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2,2、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当有合伙人无力承担其清偿责任时,其他合伙人要负连带责任,代其清偿债务。所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3,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消权。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4,

14、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及有关法律规定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5,2、退伙及其有关法律规定,退伙有三种: 法定退伙:法律规定的退伙情形。如普通合伙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约定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的出现而导致的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由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不管那种退伙,合伙人退伙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要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如果有未了解的事务,待了解后结算。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办法分担亏损。 2)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26,思考题: 1、说明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2、简述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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