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保险业稽查实务新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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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地方税收稽查实务,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主要内容,保险业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总公司 财务部,负责总公司本级的会计核算和 全系统的报表汇总与合并,省分公司 财务处,负责省公司本级的会计核算 (全辖的报表汇总),地市分公司 财务中心,负责地市分公司本级及所辖的 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报),县级支公司 报账员,负责县支公司本级的会计核算 资料整理好后到地市公司报账,系统会计核算组织模式,营业税,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 保险业的扣缴义务人 保险业税率 保险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保险业纳税地点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收入的核算 收入的审查,一、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一)保险业的纳税义务

2、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我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以及以我国境内的标的为保险对象的境外机构。,二、保险业的扣缴义务人,1.承办直接保险业务的单位(即初保人),代扣对象为分保单位。 初保业务,是保险公司直接为保户提供的保险业务。所收的保险费,在财务上均记入“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科目。 分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保险责任的标的物进行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分保单位取得的来源于初保单位的分保费收入,在财务上记入“营业收入分保费收入”科目。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不扣除分保费的保险费全额征税,对分保人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的分保费不再征税。(财税字【19

3、97】45号),2.境外保险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代理部门或保户,负有代扣境外保险机构应纳税款义务。 境外保险机构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如位于我国境内,也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如果境内设有代理机构,则以该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代理者,由境内投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保险机构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由境内的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三、保险业税率,19941996 5% 19972000 8% 2001 7% 2002 6% 2003至今 5%,四、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

4、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1、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 (1)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五、保险业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 境内保险机构的纳税地点为保险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特殊规定 1.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 2.在境内不设代理

5、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六、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原条例是10日。,七、收入的核算,(一)主要收入构成 (1)保费收入。核算向保户收取的保费,以人寿保险公司为例,该科目下设人寿险、健康险、养老险、意外险等明细,人寿险下又分分红险、非分红险等。 属于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追偿款收入 保户发生意外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先给予保户经济补偿,再将保户拥有的索赔权利转归自己,然后通过法律手段向肇事者索赔,收回的价款即为追偿款。追偿款不征收营

6、业税。,(3)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和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后,一般存入银行,也有用于发放贷款。 对存款利息不征税,对贷款利息,一般是保单质押贷款利息,应征收营业税。 (4)代勘手续费收入 事故发生在异地,本地保险公司委托异地同业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以便核定损失大小。受托单位可取得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当保险公司受其他保险公司委托,代为查勘时,其向委托人收取的查勘费作为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其他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收入 代理收入:主要指代理销售财险业务

7、取得的代理费,代理销售车辆险、企业财产险等 房屋出租收入 (6)分保费收入 对初保人征税,分保业务收入不再征税,(二)收入的确认(原保险),依据: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即初保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即分保,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

8、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1、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保费收入金额的确认,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即趸交),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八、收入的审查,.审查保费收入 (1)认真审查保单,检查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 结算方式:趸缴、分期缴款 签订保险合同趸缴的一次性计入收入;分期缴纳的按合同协议,未按协议缴纳而少缴的也应计入收入,即应收未收的

9、保费。 抽样检查保险合同、保费专用收据,与银行账、现金账核对。索取保险价格的明细表,对按保险合同价格签定合同,但按低于合同价格收取保费的,却又全额承担风险的保单,应按合同价值确认收入。 对大额保费收入,检查是否有通过采取发票联按实际收取的保险费金额开具,存根联、记账联按扣除回扣以后金额开具的方式,少记营业收入的情况。,发生退保业务,手续是否齐全(应有批单或退保通知书),是否合理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采取利用虚假批单退费的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少计保费收入。 有的保险公司使用退保费收据、保费结算清单或红字发票以假退保的方式支付手续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让利于汽车销售企业或代理单

10、位。 以“由于费率降低”的名义支付返利、手续费和给投保人好处费 ,冲减收入 通过批单支付无赔偿奖励冲减收入,(2)审查“应收保费”科目 凡发生应收未收保费,其对应科目都应是“保费收入”。对因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保费收入”。 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的保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3)审查“预收保费”科目 应对每笔预收保费时间较长而未结转“保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细心审查。 调阅记账凭证及保险合同,看有无到期而未转作保费收入的情况。,(4)审查分保费收入 通过“分保往来”、“应付分保账款”、“分保费支出”等科目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是

11、否由初保人缴纳。,(5)审查“保费收入”贷方的红字发生额,检查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按余额交税的情况。 无赔偿优待寿险业务不涉及,财险业务现在一般采用直接降低费率的方式。,(6)审查“保费收入”明细账: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代理营销保险、健康保险) 一是要注意检查其保费收入中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 二是要注意检查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审查利息收入 (1)审查“利

12、息收入”科目 保单贷款利息收入,主要核算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主要指保单“复效”部分,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一般是两个月)未缴费, 但保单仍有效,可以在两个月后续交保费,但要计算收入利息,这部分利息就是“复效”利息收入,但投保人要在两年内缴纳所欠保费,否则保单失效。 保费垫缴利息收入。“垫缴保费”科目,核算代保户垫交的保险费,收取一定的利息。 存款利息收入 1-3项征营业税,第4项不征税,(2)审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该科目下设 “保户借款”和”垫缴保费“明细 审查“保户借款”账户和借款合同。 审查“垫缴保费”帐户,该科目核算代保户垫交的保险费,收取一定的利息。 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

13、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审查代勘手续费收入,审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代勘手续费收入”。,4.审查其他收入(1)审查“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现金”账户,看其中有无代理收入、房屋租赁收入等收入。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营业税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计税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

14、):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摊回分保费用不计缴营业税。 是否代扣代缴营销员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否将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预收若干期租金如何计征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租金应在收到租金款的当天计征营业税。,案例一,某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短期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等业务。主管税

15、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一年期以上长期保险保费收入中混入不少属于短期保险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经核实,属于短期保险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共500万元。 2.该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的“查勘费”为120万元,未作应税收入,税务分析: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短期的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是应税营业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补征营业税。 2. 当保险公司受其他保险公司委托,代为查勘时,则向委托人收取的查勘费应当作为手

16、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的查勘费120万元应按“金融保险业”补征营业税 结论: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500120)5%31(万元),营销员佣金营业税,佣金支出是用于核算支付给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的佣金。 手续费支出是用于核算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 佣金一般转帐支付,一般统一由总部支付,营销部营销人员管理室设佣金岗,负责佣金管理事项,总公司佣金核算系统设定好了计算程序,按险种、交费期、保费金额等参考数据自动生成,做账单据类似工资表的形式。,营销员(非雇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4号 一、在县城、镇和农村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500元和1000元统一调整到3000元。 二、在城市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到5000元。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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