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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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目录一、非煤矿山1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4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7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表5:安全资金投入12表6:安全标准化14表7: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15表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6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18表10:生产安全应急管理19表11:安全生产许可证21表12: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作业管理23二、冶金等工贸行业54表1: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54表2: 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62表3: 涉爆粉尘工贸企业检查表69表4: 金属冶炼企业检查表78表5: 加热炉检查表90一、

2、非煤矿山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预评价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

3、)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安全设施设计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

4、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查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查验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安全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9、。查阅验收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

10、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查阅机构设置文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11、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情况。查阅机构设置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12、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安全总监设置情况查阅人员设置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总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

1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

14、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15、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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