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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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商品、服务质量与 消费安全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 述,一、商品、服务质量与消费安全,安全是商品、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三、国家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法律措施,许可证管理 标准化管理 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商品标示管理 质量、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消费安全信息通告制度,第二节 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范围要广,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产品质量法的“质量”是针对有形

2、产品的,不包括服务质量在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质量的要求包括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在内。,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3、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

4、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缺陷产品,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类型: 1、设计缺陷 2、材料缺陷 3、制造缺陷 4、标示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5、;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

6、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索赔时效,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提供人因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的性质:属侵权法的侵权责任,虽源自传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例:甲买电视机,转赠给乙,一日丙到乙家看电视时因电视突然爆炸受伤。,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范围,动产与不动产 工

7、业品与农产品 加工产品与天然产品 中国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特点:用于销售的、已投入流通的、经过一定人工处理的、具备一定物理形态。,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发生 3、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因产品缺陷造成 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不以产品提供人对产品缺陷的存在具有过错为条件。,第三节 服务质量与安全法律制度,服务的特点,相对于“有形”商品,“无形”服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服务质量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服务类型,医疗服务 美容美发服务 旅游服务 运输服务 通讯服务 教育培训服务,饮食服务 旅馆住

8、宿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 咨询服务 中介服务 ,服务质量与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般内容,服务企业准入资格 服务人员从业资格 服务人员素质与上岗培训 服务态度 服务内容、形式与服务流程 服务场所环境 服务中有关商品、材料的使用 服务收费 服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服务质量担保责任,法律根据:(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服

9、务行业普遍推行的服务承诺制 法律根据:(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服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1、不提供服务的行为 故意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客观不能提供服务的行为 虚构提供服务的行为 2、不履行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3、服务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4、服务收费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10、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

11、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资料封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

12、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

13、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

14、辩之日起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15、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

16、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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