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保险的基本原则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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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保险法第5条) 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义务。,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

2、国保险法,第17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国保险法,第18条) 2、告知的范围 (1)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是指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2)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道的重要事实。,案例、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某海轮不久前曾经发生火灾,有关的专业报刊已经作过详尽报道,已成为一般租船人所周知的事实。,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3、重要事实的检验标准 “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中国海商法第222条) 4、告

3、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已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国保险法第17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中国海商法第222条),第一

4、节 最大诚信原则,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别如下: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C、对解除合同之前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与该项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也是如此。,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A、保险人享有合同的选择权。 B、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加保险费。 C、如果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由

5、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D、如果解除合同,但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6、无须告知的事实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中国海商法第222条),(3)无需告知的事实:,a.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比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 b.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重大国际、国家大事件,珠宝比木材对小偷更具有吸引力;癌症、爱滋病是当前致死率极高的疾病等; c.风险减少的事实。如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方在保险期限内增加消防设备;盗窃保险单下,投保方在保

6、险期内按装了防盗门等; d.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 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 2、保证的类型 英国: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美国: (1)确认的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的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及继续存在的期间内,某些事项的存在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

7、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上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中国海商法第235条),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

8、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必须是书面的,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将告知事项订入合同时,其性质就转变为保证。 (2)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9、,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三、保险人最大诚信体现,(一)明确说明。 1、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的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0、”。,2、说明义务的方式和内容 说明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契约义务,按其说明对象可分为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对于一般的格式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

1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常是相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三、保险人最大诚信体现,2.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而使相对人基于善意而信赖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基于某种权利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案例:,1911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投保100万元人寿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收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

12、该公司有关投保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验后方可投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故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投

13、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第12条),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 1防止利用保险赌博。保险利益原则不许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便有效地防止了不受损失而获利,从而遏制了赌博的发生。 2防止发生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指投保方为获保险赔偿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 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赔偿的最高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保险金额是以保险利益为基础的。这体现了保险的“补偿”性。,三、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

14、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四、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五、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

15、利益。 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如果因标的的转让而消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但在货运险中只要求在索赔时存在保险利益即可。,案 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 例 分 析,保险利益 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向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案例分析:保险利益与货物所有权和

16、风险转移的关系,原告是某进出口公司,被告是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卖方,根据美国客户的订单于2002年8月委托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向美国发运一批货物。贸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为CIF美国波士顿,付款条件是T/T。2002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承保的险别是一切险。同年8月10日,上述货物被装到集装箱运送到青岛港。装船时,集装箱底脱落,货物从集装箱内落下掉到甲板上,发生全损。美国买方在知道货物发生全损后,以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索赔保险金,而被告认为不应当向其索赔,因此成讼。,保险利益的回转,“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第三节 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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