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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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7.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 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 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 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 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外地方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依据相应的法律 规范制定出地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7.1.3

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这也是我国多年来长 期坚持的行之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 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生产企业和政府主管机关,都要 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全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 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做好 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

3、芽状态。,7.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 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 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7.2.1.1 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 照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 监察。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 和监督体制,制

4、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 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 、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它不干预企事业内部执 行法律法规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 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7.2.1.2 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干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标 准;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的

5、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 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有: (1)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 (2)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 设施审批; (3)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 批;,(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

6、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 标准对上述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批准。 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2)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 查,专项安全达标验收,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和竣工安 全业绩的考评; (3)对受监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

7、、文明施工、 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大 检查; (4)查处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违规的 施工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罚款或提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评等处罚; (5)组织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对安全新技术的培训推广,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 ; (6)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参 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升、降级提出安全 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的否决权;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7.2.1.3 企业负责 建设活动的主体是建设活动的直接参

8、与者,也是安 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这里所指的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 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 线资料,这是建筑法第40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 ,尤其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易造成地下管线的损坏,。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必须了解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 管线情况,掌握地下管线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应该由建 设单位提供,这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这是建 筑法第42条的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9、。 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 全性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是前提。,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 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 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 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 作。,(2)建立健全劳动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7.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 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1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安全责 任追究制度等。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 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工 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制 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

12、现,是企业进 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 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 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

13、性和创造 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是: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 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 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 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 术教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 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

14、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 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 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 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 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 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 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建筑法 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后,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事故发 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首先要抢救伤亡 人员

15、,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设置了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2.2.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颁发的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的法律依据。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 国

16、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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