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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一、检疫审批(许可) 二、检疫申报 三、现场检验 四、实验室检测 五、检疫处理与出证 六、检疫监管,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1、概念 检疫审批(也叫检疫许可Quarantine Permit)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 这里“某些检疫物”,一般是指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繁殖材料以及检疫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等。 2、类型 检疫审批分为一般引进检疫审批和特许引进检疫审批。 3、审批机关 4、审批程序 5、注意事项,一.检疫审批(许可),2-1 一般引
2、进物审批的范围,A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以及近年引起广泛重视的水果和粮食等; B 携带、邮寄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 C 运输过境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森林植物及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
3、芒果、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6.中药材; 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2-2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的对象是那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而引进的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C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 D土壤,3 具有植物检疫审批权的机关,(1)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国家各有关
4、部门或者直属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需从国(境)外引进(含赠送、交换)的苗木、花卉、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引种申报外,其它单位(个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批禁止进境的植物。,4、检疫审批程序,申请并领取单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初审 初审合格的:初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上报上级
5、主管部门审核 不合格:退回 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提前备案,4-1进境检疫审批程序4-2过境和携带、邮寄检疫物审批程序,提出申请 填写检疫审批单 审批 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首次引进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3出境审批程序,一般不须检疫审批手续,但涉及物种资源和其它资源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出口食用菌时,须经国家有关微生物研究
6、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口。,4-4调离检疫物审批制度,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过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包装或卸离运输工具; 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准擅自调离隔离场(圃)中的检疫物,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1各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到国家林业局办理委托手续后,领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专用章”的引种检疫审批单,以后各地每半年凭使用过的审批单第三联换取一次;各省要固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管理好引种检疫审批单。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检疫审批书面申请
7、要列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中文名、植物拉丁学名、品种名称、引进数量、原产地、种植地点、进境口岸、引种用途等8项,便于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3 检疫审批时应该提供: 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4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5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中规定的检疫
8、要求,列入林木种子、苗木订货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6 根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的,审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国家林业局所属的植物检疫机审批。(10条) 7 审批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审批结果,同时保证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规范、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8审批意见一般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种苗原产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引进种苗符合检疫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种苗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两国植
9、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应检病虫。 9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应当在每个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上报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1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由国家林业局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林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11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关于引进林木“种用种子”检疫审批限量的通知 (林护防199528号 1995年3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根据林业部关于
10、从国外引进林木“种用种子”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519)号精神和海关总署的意见,为严格认定引进的林木“种用种子”,制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代办检疫审批最高限量规定(详见附表)。上述限量是指同一种类每次审批限量;同一单位每年引进每种林木“种用种子”不能超过两次。引进超出限量的林木“种用种子”的检疫审批手续由林业部保护司直接办理。,引进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流程,二、检疫申报,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也称报检,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定程序。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
11、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调入单位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一)报检范围,1.输入、输出的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 2.携带和邮寄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3.运输工具,包括进境车辆、船舶、飞机等,还包括过境运输工具。,(
12、二)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1、进、出、过境检疫申报 A填写报检单和应提供的单证 B报检受理 C核销 D报检变更 2、产地检疫的申报 3、调运检疫的申报,A-1 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入境货物报检单 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A-2 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仅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的)
13、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书 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A-3 过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过境检疫物到达口岸时,由承运人或押运人向过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货运单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过境转基因产品,还须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过境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B 报检受理,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
14、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C 核销,检疫审批单证所批准的数量需多次才能引进完毕的,进境时需在入境口岸按审批要求核销进口的数(质)量。进境核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各直属局印制的核销表作核销登记。 核销手续在入境口岸报检和查验时同时进行,必须由两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核销表上签字方为有效。,D 报检
15、变更,入境货物抵达口岸后,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 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作改动; 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改动。,2、产地检疫的申报,根据我国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凡生产、经营林木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都应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填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产地植物检疫证书核发,3、调运检疫的申报,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要调运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
16、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分为省内和省外)。 对省际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或经授权的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属于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或经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 调出单位或个人(即货主),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前应向所在地森检机关申请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3-1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1)经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要出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调入单位有检疫要求的,要提交调入地森检机关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二次调运时,必须出示调进时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购货合同书及购货发票;国外进口货物落地后再调运的,必须出示省级森检站批准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海关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购货合同书、发票。,调运检疫行政审批流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