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课件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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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学,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有形财产 (物),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商标权 专利权,发明 实用新型(小发明) 外观设计,其他,如: 发现权、厂商名称、原产地、商业秘密,三、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基本理念; (二)民法围绕权利构建规范体系; (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起主 导作用。,四、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2、: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等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民事规范: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两地原有法规中有大量民 事规范) 6、有权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等。,(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案例一:,1972年,上庄磷矿筹建处筹建磷铁矿时,借用原告化 工研究所的地皮修建了简易宿舍。被告A、B、C、D、E、 F当时均系上庄磷矿的职工,并均被安排在该简易宿舍居 住。磷矿建成后归青海省重工业局领导。1978年3月8 日,青海省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将上庄磷铁矿下放湟中县 革委会领导,该矿现有人员、设备

3、、物资等全部移交湟 中县管理。湟中县接受包括6名被告在内的该矿职工后, 另行分配了工作单位。1979年8月13日,经青海省财政局、 石化局批准,湟中县人民政府将上述简易宿舍,以固定 资产有偿调拨形式,作价3万元调拨给了化工研究所,并 在调拨单备注栏注明“湟中县有12户住此,由湟中县负,责安排搬迁”。为此,化工研究所多次与6被告协商,动 员其搬迁,均无此后,12户中搬走了6户,剩下本案被告 6户未搬。至1993年,6被告不仅不搬迁,反而违章扩 建住房面积。 化工研究所又找湟中县政府请求配合,但 湟中县政府以6被告有的已在单位领取了安家补助费,有 的现已不是本县职工为理由,不安排搬迁。化工研究所

4、遂于1993年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6 被告搬出所住房屋。 6被告辩称:我们现住房是原组织解决的,现在也只能,依靠组织解决。所住房中部分属于自建,如果搬迁应 给予补偿。 第三人湟中县人民政府述称:上述被告安置问题已经 解决,我县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因此,我县政府不应参 加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政府行政管 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依民诉法第140条的规定,驳回起诉。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是否合适? 2、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解决的纠纷的性质是什么?,简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房屋所有人与 非所有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就诉争的

5、房屋来说,该房屋 归原告所有和利用,因此其他人未经原告的许可,都不 得使用该房屋。虽然原告是基于行政调拨而取得所有权 的,但原告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与他人发生的关系却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因此法院应该 受理。由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非属于对房屋产权的行 政调拨发生争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是不正确的。,案例二:,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 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 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5年2月 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 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 美容,并按约定时

6、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 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 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 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 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简析:,本案中,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而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可非难性。,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三条) 给予多人以相同对待。案例 1、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没有人被排除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没

7、有人被强制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赔偿差别对待,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岁,农村户,父母在重庆卖肉。去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均遇难。 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

8、元。,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二元户籍制度下的赔偿金悬殊,最高相差5倍,两年来,“同命不同价

9、”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屡屡出现。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 辆夏利车上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是城市户口,女乘 客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肇事方赔偿男乘客 家属41万元,赔偿女乘客家人17万元,相差两倍多。 还有差距更大的,根据今年5月30日起开始执行的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 准,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城镇户口,死者家属可得到 共计101.32万元的赔偿;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 口,则可得到18.41万元的赔偿,两者之间竟相差五倍, 差额有80多万元。,二、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自己意思自主决定自身事务” 1、 自

10、主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活动 2、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相对方 3、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内容 4、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形式 5、自主决定纠纷解决方式 但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其他价值的制约。,三、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早来源:罗马法(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 1、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实事求是、诚实不欺,必要时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后:恪守诺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应当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梁慧星),1、具体规定优先适用; 2、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 3、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

11、判例 (1)适用二者,可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 (2)适用二者,得出相反结论,则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五、公平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 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 序与社会的一般

12、道德。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 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 必需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表现(梁慧星),1、危害国家;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的行为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 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 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 的行为; 10、暴利行为。,案例,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 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 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瞩 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

13、明确的处理,其中 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 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 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 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 给付遗产。,审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 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 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 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 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 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 一种违反公共秩

14、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 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 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 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 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 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 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 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案例:,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在执勤过程中,与某公司王 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查,

15、张某应负主要责任。 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 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 机关,与被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 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问:交警队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 等。 简析:交警队虽为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机关,但因其 车辆发生与他人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与受害人 之间就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赔偿关系,交警队也因 此成为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在这种损害赔偿关系 中,交警队的“身份”就不是执法机关,而与对方当事 人处于

16、平等地位,双方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法院受理此民事争议理所应当,交警队的答辩理 由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它应当出庭。,思考题:,1、简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2、简析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简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5、简析民法的公平原则。 6、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见下页)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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