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典201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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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刑法 【修正日期】民国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国102年6月11日 【法规沿革】1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57条;并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5条条文 3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77条条文 4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160条第1项条文 5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235条条文 6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100条条文 7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0525号令修正公布第7779条条文;并增订第79-1条条文

2、8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8600219090号令修正公布第220、315、323、352条条文;并增订第318-1、318-2、339-1339-3条条文 9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8600251000号令修正公布第77、79、79-1条条文 10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8800024750号令修正公布第340、343条条文 1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8800083970号令修正公布第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

3、2、334、348条条文及第16章章名;并增订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条条文及第16章之一;并删除第223条条文 12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十日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9000003800号令修正公布第41条条文 13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9000120760号令修正公布第204、205条条文;并增订第201-1条条文 14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9000217630

4、号令修正公布第131条条文 15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09100015110号令修正公布第328、330、331、332、347、348条条文;并增订第334-1、348-1条条文 16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220号令修正第323、352条条文公布;并增订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358363条条文 17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4901号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

5、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条条文;增订第40-1、75-1条条文;删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8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69701号令修正公布第333、334条条文 19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10791号令修正公布第146条条文 20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

6、7841号令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 21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5611号令修正公布第41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2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41551号令修正公布第42、44、7475-1条条文;增订第42-1条条文;其中第42条条文自公布日施行;第42-1、44、7475-1条条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3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5491号令修正公布第41、42-1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4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0031号令修正公布第295条

7、条文、并增订第294-1条条文25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561号令修正公布第321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6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63911号令修正公布第185-3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27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69321号令修正公布第286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8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12451号令修正公布第50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29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1611号令修正公布布185-3、185-4条条文;并

8、自公布日施行 回首页【章节索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1 第二章刑事责任12 第三章未遂犯25第四章正犯与共犯28 第五章刑32第六章累犯47 第七章数罪并罚50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减57 第九章缓刑74第十章假释77 第一一章时效80第一二章保安处分86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内乱罪100第二章外患罪103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116第四章渎职罪120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135第六章妨害投票罪142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149第八章脱逃罪161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64第一章伪证及诬告罪168 第一一章公共危险罪173第一二章伪造货币罪195 第一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201第一四章伪造度量衡罪20

9、6 第一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210第一六章妨害性自主罪221 第一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230第一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37 第一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246第一九章妨害农工商罪251 第二十章鸦片罪256第二一章赌博罪266 第二二章杀人罪271第二三章伤害罪277 第二四章堕胎罪288第二五章遗弃罪293 第二六章妨害自由罪296第二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309 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315第二九章窃盗罪320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325第三一章侵占罪335 第三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339第三三章恐吓及掳人勒赎罪346 第三四章赃物罪349第三五章毁弃损坏罪352 第三六章妨害计算机使用罪3

10、58 回索引【法规内容】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第1条(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解释.判例】31年上2019、53年台上2485、72年台上6306【参考裁判】95,易,1282、93,台上,5170-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内 容第2条(从旧从轻主义)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11、。 【解释.判例】释字第68号、释字第103号、20年台上172、23年非55、29年上964、51年上159、51年台非76、 53年台上_245、53台上年2485、72年台6306、73台上5038、24年上4634、27年上2615 【参考裁判】95,易,922、95,易更(一),12-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内 容第3条(属地主义)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内 容第4条(隔地犯)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

12、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解释.判例】70年台上5753第5条(保护主义、世界主义国外犯罪之适用)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

13、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解释.判例】69年台上2685、72年台上5872【参考裁判】94,声判,94-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内 容-37年11月7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修正理由-自动比对内 容第6条(属人主义公务员国外犯罪之适用)本法于中华民国公务员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渎职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脱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条之伪造文书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侵占罪。第7条(属人主义国民国外犯罪之适用)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解释.判例】60年台非61、69年台上156【相关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80第8条(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前条之规定,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于中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第9条(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同一行为虽经外国确定裁判,仍得依本法处断。但在外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相关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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