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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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种经济业务。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也不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公路或铁路)、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应用最多,其他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它为基础而发展的。下面 主要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由于国际上对其多种解释,这里介绍我国“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解释。,第六章

2、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被保险货物及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及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由自然界的变化而产生的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并不是承保一切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一般承保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料的、偶然的,即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意外事故不是泛指海上意外事故。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3、互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 三个部分: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而发生的外来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是指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拒收、出口到港、存仓失火等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3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指运输过程中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这些特殊原因包括

4、战争、敌对行为及罢工、民变等等。,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二、海上损失 (一)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费用(或费用之和)超过修复或收回货 物的价值,推定为全损。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货物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但只有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的赔

5、偿予以补偿。,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二、海上损失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舶确实遭遇危险,不是主观臆测,而且此危险必须是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自动的和有意识的。,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二、海上损失 1共同海损 (3)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物质的。 (4)其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结果。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

6、费用支出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应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由三方分摊,故通常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负担。可以看出,单独海损在造成海损的原因及损失承担责任方面区别于共同海损。,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

7、用。这种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范围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而向第三者支付的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要求救助成功。,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额的依据。海运货运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其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限如下。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第六章 国际

8、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1平安险 (1)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 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货 物的部分损失。 (4)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 损失。 (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

9、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7)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和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就是说,一切险包括一般 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大,其保险费在三种基本

10、险中也最高。,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但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包含了一般附加险,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根据性质和费用不同,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11、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等6种。注意这6种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之内。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它们也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此外,还有一种可独立投保的“卖方利益险”,是在无证托收支付方式下,以FOB或CFR条件成交,为避免买方不赎单付款、卖方因此而遭受货物损失而投保的险别。,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以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一般规定,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由于货物本身的特

12、性或缺点、潜在的缺点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或运输途中损耗引起的损失及运输延迟货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等。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规定。即保险

13、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运人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如果在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不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满60天,其责任也告终止。另外,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在分派分配开始即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即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保险人,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办理.,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案例1 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WW)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

14、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本案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因为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 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

15、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付责任。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 “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 “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至 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可见案例中提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司承保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第六章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可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我进口业务通常采用FOB合同,对此须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作

16、同样理解。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本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3)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 199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外 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荷兰USD70000。 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一香港一荷兰。装运期:1990年5月31日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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