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总论简答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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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简答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排斥习惯法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2、罪责刑相

2、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3. 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重要条件:行为

3、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3)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4.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1、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5.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6. 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1、犯罪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5、发生的心理态度。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1)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2)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二者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7. 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1、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6、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8.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

7、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9.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

8、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0.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5)主观条件紧

9、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1.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12.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1)行为人已经

10、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13.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的特征(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14. 共

11、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条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5. 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分为三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刑事

12、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16. 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1、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客观: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7. 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13、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8.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1、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2、刑罚的特征(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罚的执行机关

14、是特定的。19.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20.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罪质条件: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2)主体条件: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

15、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21. 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1、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2、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22. 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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