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考浙江卷理科数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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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1、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亲亲尊尊。2、周公制礼:周初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徳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等方面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种种仪节,这就是史称“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礼崩乐坏,周王失控,诸侯国的实力发展不平衡,大国企图争霸,小国谋求自存,大多实行了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4、成文法的公布:(1)公元前 536 年,子产铸刑书,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2)邓析造竹刑(3)晋国大夫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是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

2、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成文法的公布,革除了旧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的弊端,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对于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有深远影响。5、战国时期的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以刑去刑,重刑轻罪;法律公开,使民便知。6、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建设树立了楷模。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盗法是关于打击侵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法律,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

3、罪者方面的法律,捕法是关于捉拿、追捕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杂法是关于惩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对其他 5 篇的一般原则规定,类似于今天的总则。地位: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汉九章律的制定就以其为蓝本。法经的特点及其本质:(1)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2)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3)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4)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7、商鞅以富国强兵为国策,对法治的改革:(1)改法为律,充实法律内容;(2)明法重刑,实行连坐;(3)奖励耕站,重惩怠窃;(4)剥夺旧贵族的特权。8、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法律性质的变化:

4、(1)不再是奴隶主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是地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等利益并反过来镇压奴隶主阶级反抗、镇压农民阶级的武器。(2)维护封建的私有财产制度;(3)用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取代奴隶制的等级特权制度;(4)建立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2(二)刑罚制度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沿用了奴隶制五刑,而且在重刑思想的指导下,死刑适用的频度较高,执行的花样翻新,种类繁多。同时根据需要创造了一些较轻的刑罚方法,如罚金邢,徒刑等,赎刑在当时也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可以采用直接缴纳财物的方法。(三)司法制度的变化:国君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在中央设有专门执掌司法的官吏,秦叫做廷尉,楚称廷理,地方的司法工作由郡县行政

5、长官兼理。9、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君主独断,法自君出;治道运行,皆有法式;法令由一统。10 秦朝的法律形式:诏令、律、程、课。1975 年 12 月出土的睡虎地秦梦竹简,绝大部分与法律有关,其中包括法律答问、封诊式和秦法规。11 秦律的基本内容:(1)保护封建政权,严厉镇压侵犯皇权和封建国家的行为;(2)保护封建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惩罚逃避徭役、田租、赋税的行为;(3)调整经济关系,保证农林牧渔及手工业的发展;(4)赏功罚过,保证统一战争的胜利;(5)加强吏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12 定罪量刑的原则:(1)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和过失。如官吏量刑不当,过失为“失刑

6、”罪,故意为“不直”罪。(3)在侵犯财产罪上,以侵犯财产的多少确定惩罚的轻重。(4)处罚未遂。(5)教唆他人犯罪与犯罪者同罚。(6)共同犯罪加重处罚。(7)诬告反坐。(8)实行连坐。13 主要特点:(1)保留有明显的奴隶社会的痕迹;(2)内容丰富,法网严密;(3)刑罚有由重变轻的趋势。14 秦朝的生命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坑、族、具五刑。15 秦朝的体刑:黥、劓、斩趾、宫、髡、耐、笞。16 秦朝的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下吏、赀戌。17 秦朝的流刑:迁、谪; 财产刑:赀、赎; 身份刑:夺爵、废,收,籍没18 秦朝的司法制度:秦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朝廷、郡、县三

7、级行政长官就是三级审判机关,皇帝是最高审判官,除皇帝,丞相外,还设有廷尉,是九卿之一。19 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1)告诉的形式,一是自诉,二是自告,三是官告,四是他告;(2)注重收集证据,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和有关检查。(3)提倡不笞掠而得实情。(4)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20 监察制度:主要机关是御史。御史大夫地位低于丞相而高于廷尉。21、汉代的法治思想:第一时期:黄、老为主,法、儒为辅(自高祖至景帝的七十年);第二时期,以礼为主,礼法并用(汉武帝以后)。322、汉代的立法概况: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构成汉律的核心与骨干,是第一部刑律和事律合编的法

8、典。此后,为补其不足,叔孙通又作傍章十八篇。23、法律形式:律、令、科、比。24、汉朝的刑罚制度:(1)文帝十三年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乎入死刑。(2)刑罚种类:死刑:具五刑、枭首、腰斩、弃市等;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笞刑:有笞一摆与笞二百两种;徙边,多做减死一等适用,也为死刑连坐刑,刑期不定,服刑的同时戌守边疆。禁锢、禁绝几类人做官的处罚:入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罚金:轻微犯罪处罚金。25、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上清制度,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26、汉代的司法机关:中央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地

9、方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独立审判权,由内史典狱。东汉灵帝废刺史制定州牧制,州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长有审判权,同时也是郡县上诉机关,郡设郡守,景帝后改为太守,下设曹椽史掌司法,是一审的上诉审级。县设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为初审机关。27、春秋决狱:春秋是由孔子编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这部书的内容亦即它的微言大义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28、汉代的监察制度:汉初御史大夫总揽全国监察工作,下置御史中丞,受公卿奏章,纠察百僚。东汉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御史中丞统领之职独立出来建立御史台,成为专门监察机关。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汉文帝时期改革内容: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鼻刂刑

10、和斩趾邢。即完改为城旦舂,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鼻刂刑改为笞 300,斩左趾改为笞 500,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时期改革内容:第一,减少笞刑。最终将鼻刂刑改为笞 100,斩左趾改为笞 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这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9、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例法典的发展脉络(论述):魏有魏律,蜀有蜀科,吴也指定科条,其中以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 229 年)由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定的魏律影响最大。集罪

11、例为刑名,冠与律首改变了汉律将具律列在第六篇的做法,是封建法典编纂史上的一大进步。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 268 年)颁布的泰始律,又称晋律。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晋律共二十篇,其中,静魏律的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二篇,;另外,晋律在文约事简方面,对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是一个突破,被称为“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表现出条文简要、事例明白的特点。晋律颁布后,由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先后做注,经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又称张杜律,其阐明和揭示各篇的丰富内容,探求法的本质,明4确刑律中的基本概念,总结了历史上定罪量刑的经验,反映了我国古代律学的高度成就

12、。比较起来,北朝法律法律优于南朝。南朝诸王朝基本上沿用晋律,立法上无大建树,北朝诸王朝则注意吸取汉族先进文化,重视法律编纂,特别是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我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北齐律是北齐建立后宣帝时着手制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 564 年)撰成。其将刑名法例合为明例篇冠于律首,起校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使封建法典的编纂更趋于科学,为以后历代所沿用,北齐律对后代唐律的影响深远。这一时期,除律外,出现了从魏晋的科发展起来的格,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东魏制定麟趾格,把格上升为独立法典。式作为独立法律形式也在北魏使用,西魏的大统式是我国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编纂。3

13、0、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形成: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指对皇帝的八中重要的皇亲国戚在犯死罪时,采取特殊的刑罚适用原则。魏律首先确立此制度。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贵、议宾。官当是北魏、南陈时确立的制度,规定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挡徒罪。确立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服的标准,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自晋律后至清未变。确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4、三国两晋南北朝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32、司法机构:曹魏:三公曹,二千石曹,增设比部郎。吴国:大理晋:廷尉 北齐:大理寺诉讼审判制度:确立死刑奏报制度,以利于加强皇权对司法审判控制,并以此体现恤刑精神。南北朝普遍实行特使察囚制,即中央对乡县审狱可派法官和待从人员对人犯进行复核。设登闻鼓制度,有冤抑者可击设于朝堂外的鼓向皇帝直诉。33、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执法要求审慎。34、唐初的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另有敕。主要立法活动:一、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准。二、贞观律,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的范围;确

15、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复奏等原则。三、永徽律级律疏;四、开元律及律疏;五、大中刑律统类;六、唐六典5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包括“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强盗” “窃盗” “坐赃”。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三司推

16、事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径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务限法 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35、唐律:一、篇目简述:按现今的说法,唐律的结构可分为总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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