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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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印)教育部(印)民政部(印)二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

2、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 20 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 20 分。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 10 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凡是国家实施

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 五、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七、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八、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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