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法规培训物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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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篇,前 言,一、物权法和债法之间的基本关系,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甲,乙,丁,丙,戊,建房,买卖并交付,登记,买卖并过户,夫妻关系,登记,买卖并交付,付款,占有,登记、交付(事实行为),财产交易过程图,二、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把握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物

2、权利及其体系,物,须独立于人身之外 须有价值或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物的分类,动产、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权 利,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 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三、物权法的涵义,通俗的理解,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核心: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支配”的涵义,权利

3、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四、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物权法是强行性因素较多的私法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的法律,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也不允许任意改变。,物权法定原则,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

4、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

5、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六、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简介,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风波(“巩献田事件”)。,第十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6、,第一节 物权的概述,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定义的阐释,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的客体物,不动产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 动产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等。, 特种物,货币 有价证券, 货币,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 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

7、有权人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 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 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 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 国库券 有价证券 仓单、提单,案例讨论,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1000元的损失有谁负责?,甲,乙,丙,丁,委托(

8、买茶),交付(1000元),转托(买茶),交付(1000元),抢劫(1000元),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二、优先效力,案例: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甲,乙

9、,丙,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具体表现: 优先享受权利 先物权制约后物权 例外: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三、追及效力,案例:张三的自行车被李四盗窃,李四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王五拾得该车并赠与给刘六,刘六死亡后该车由赵七继承,赵七经营旧车商店,遂将

10、该车卖给不知情的钱二。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张三,李四,王五,刘六,赵七,所有,盗窃,占有,抛弃、拾得,占有,赠与,占有,继承,占有,钱二,买卖,?,追及力?,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四、物上请求权,案例讨论: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物上请求权,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

11、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

12、),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者。如抵押权。 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

13、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者。如留置权。,七、本权与占有,本权:所有权及一切物权皆为本权。 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占有仅为控制与支配的事实。,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一、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二、物权的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数量上的增减 。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等。,三、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

14、转,或者权利抛弃。,四、公示与公信的问题,公示: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一般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五、物权行为理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之立法体例,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 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15、折中主义(瑞士、奥地利):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提出问题,甲用三张10元纸币,向乙购买三个杯子。请问:此交易过程中,共有几个法律行为? 如果乙所卖的三个杯子,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从丙处偷的,一个是从丁处借的。甲的三张纸币,一张是路上拣的,一张是偷戊的,一张是从己处借的。请问:答案有何不同?,中国立法例下的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的法律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特征,独立性 :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之外的物权意思表示。 无因性 :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之影响。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仍然有效。,六、物权变动的要件,登

16、记 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均要求以书面形式。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办理登记 ;案例讨论 需履行书面形式;,案例讨论,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甲,乙,丙,丁,戊,出资建房,承建,占有,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查封,拍卖,买卖,第一次登记,所有权异议?,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案例讨论 指示交付,案例讨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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