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租赁合同}七讲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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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定义:租船合同(Charter-party)是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达成的协议,依照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全部或部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运费或租金;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第4章 航次租船合同,4.1 合同当事人 4.2 船舶描述 4.3 履约时间 4.4 装卸港口 4.5 承运的货物 4.6 运费 4.7 货物的装卸 4.8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4.9 装卸时间的起算,4.10 装卸时间的计算 4.11 货物留置权 4.12 租船合同提单 4.13 承运人的责任 4.14 共同海损 4.15

2、合同义务的免除 4.16 金康合同的其它条款 4.17 附加条款,一、程租合同的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船东:出租人 租船人:公开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对合同没责任 (代理人) 未公开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对合同负责 说自己是代理人实际是委托人 负责,租船合同,4.1.1关于船舶出租人,1. 船舶出租人的含义 船舶出租人是船舶所有人(Ship Owner),即出资购买船舶并在船舶登记注册机构注册的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但更多的是法人公司。 2. 船舶出租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是在对人的海事诉讼中当因二出租人责任引起海事请求时,原出租人是否也应负有连带责任; 二是在对物诉讼中当因二出租人责任引起海事请

3、求时,能否扣押原出租人所有的船舶。,4.1.2关于承租人,程租承租人应该是贸易合同中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即它们要么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要么就是卖方。 在复杂的国际商务中,有的贸易公司注册了多间皮包公司,专司租船业务,一旦租船合同中发生承租人责任事故,这种公司根本无经济实力承担责任,或被恶意关闭逃避赔偿责任。对此,船舶出租人应特别注意。,4.2 船舶特征的描述,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 船舶的陈述将船舶特定化,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的重要依据,同时,船舶陈述构成合同的重要条款。 避免误述行为,分为欺诈性误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和疏忽性的误述(Negligen

4、t Misrepresentation)。,1.船名:一经指定,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违约。 2. 船籍(Nationality):涉及租船国别政策。 3. 船级(Classification):船应达到技术状态。 4. 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容积、载重 5. 船舶尺度(Vessels dimension):长宽,吃水深度、船舱尺寸、舱口大小等。,承租人向船东租船,用以从罗马尼亚的格拉茨/康斯坦丁将11300公吨11500公吨的钢板运往美国的新奥尔良/休斯敦。船东确定由“Akela”轮装运,预计船到格拉茨的时间为1992年9月1日至3日。8月28日,船东将船舱及船舶有关情况告

5、知承租人。同日,承租人将需要装运长12米钢板的详细情况回告船东。 9月6日,“Akela”轮到达格拉茨引航站,船长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次日,船进格拉茨港锚地,接受装卸队检查和船舱尺度丈量。 承租人的代理人报告说,只有1个舱可以装载12米长的钢板,承租人为此拒绝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并要求船东提供货物积载图。 船东提出抗议,声言如不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的代理人指出:船舱中有各种影响装载的障碍物,情况与以前描述的不同。为了能够装完货物,决定第2号舱作为装载12米钢板专用。同时通知船东,第3号舱中有1个深水舱,会影响满载,承租人对亏舱不承担责任。,船东认为:舱口描

6、述稍有误差,对承租人租船的目的无甚影响,同时,承租人是在知情条件下接受了租约的。后来由于发货人与装卸队对船进行检查,使承租人接船时间耽误了两天。既然承租人接受了所交付的船舶,他就没有理由借口船舱描述有误而要求免除责任。 船东还认为:承租人一旦同意装船,租船合同就不折不扣地发生效力,他对亏舱和滞期就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承担人在签约以前是知道本船是一艘中间甲板船,船舱中是有支柱的,他可以进行检查而不检查,签约后再提也不符合租约要求,这是没有用的。,租船人仍坚持原来意见,并补充说:由于船舱中有障碍物,因而多花费了不少装船时间,所以他对滞期不能承担责任。加之,船东既未提供预装计划,又未派代表到装船现场

7、,因此,不应将亏舱责任推给承租人。,陪审团经过调查听证,最后一致裁决:船东有权计收滞期费和亏舱费。理由如下: 1、船东在指定“Akela”轮时,曾有过关于船舶的详细描述;而承租人在签约时,并无关于舱口尺度方面的要求,只是在船东指定了船舶以后才提到部分钢板的大尺寸问题。 2、双方对大尺寸钢板在装船时可能带来的困难都是知道的,船东曾表示可以考虑取消租约,而承租人仍然照租,因此责任不在船东。 基于以上理由,陪审团裁定:承租人应照付滞期费和亏舱费,并加付一定的利息,共计130681.66美元。,6、船舶目前位置 (1). 是指在订立合同当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有助于承租人合理判断船舶能否如期抵达装货。 实

8、际中船东为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定明船的位置。 (2) 船舶位置在合同中的写法:如果船在某港,则填写该港名称;如在航行,则填写“在航行”(Now Trading).,4.3 船舶受载期,1. 受载期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预定抵达装货港并准备就绪的日期(Date of expected ready to Load)叫做船舶受载期(Layday)。 2.受载期的规定方法 规定一个期间,船舶可抵达装货港口并已准备就绪;规定一个受载日。由于这种规定出租人很难做到,故很少使用。,3.受载期条款的法律性质 受载期是个条件条款,出租人如果不能保证船舶在合同订明的受载期或受载日抵达装货港,要承担违反条件

9、条款的法律后果。 如船东未按时到达,承租人有权索赔,有权保留或解除合同。,1). 解约日的概念 解约日(Canceling Date)也称销约日,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 如果船舶没能在约定的受载日期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船合同的日期。 2). 解约日的规定方法:按合同规定,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一般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 3)解约日条款的法律性质 只是给承租人一个选择权;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得依本条款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4). 解约权的行使时限:不的提前;不得合理的拖后。,3.5 “请询条款”,1.含义:当承租人收到船舶出租人或船长通知,船舶将无法在解约日抵达装货港口时,应

10、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解除租约的答复。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根据解约日条款解除租约的权力。 2.条款内容 承运人估计船舶将会逾期抵达,就可以随时询问承租人是否准备解约,但询问中应包括新的抵达日期。承租人必须在收到询问的48小时内作答,否则,视为其同意新的受载期,该日后的第7天为新的解约日。并且,只允许承运人请询一次,如果船舶仍不能在新的解约日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则拥有解除租约的权力。,4.1 装卸港口的规定,1. 装卸港口的规定方法 1) 指定具体的装卸港口及使用的泊位数量。 2) 规定选择港口。 2. 规定装卸港口时应注意问题 1) 在规定装卸港口时,应明确规定允许承租人使用的港口数量和每个港口中

11、允许使用的泊位数量。 2) 承租人需及时宣布选择的港口。,中国某公司曾按FOB条件从北欧进口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原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小港,大船不能直接进港装货。签约后,买方才了解该港条件,便要求变更装运港,但卖方不同意更改。买方只好租用小船,将货物运至汉堡集中,然后再装海洋巨轮运回国内,这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增加了运杂费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不该发生的经济损失。案例分析导致本案损失的原因是:签约前买方缺乏调查了解,对装运港的规定有盲目性,按FOB条件进口时,应特别注意国外装运港的条件,以免再出现类似事件。,4.2 关于安全港,1. 安全港口的概念 所谓安全港口或泊位,是指船舶在使用了良

12、好船艺情况下,能够安全 地进入、停靠和驶离而不会遭受损害风险的港口或泊位。 2. 安全港口要求的范围 港口中的安全包括实体上和政治上两个方面。 3. 安全港的责任者 1) 列名港口的情况下,包括列名选择港,出租人应对港口安全负责。 2) 如是承租人指定港口,则船东无法事先对港口的安全性作出判断,那么就要由负责指定装、卸港的租船人负责港口的安全。 3) 泊位安全责任分担按着上述两个原则处理。 无论是哪一方负责港口安全,都不排除在合同签定之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只要当事人在选港时已经克尽职责,所选港口也是安全的,只是后来由于不可预测的事情发生,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免责。,5、承运货物 A 、应订明种

13、类、名称、数量、包装、性能等,不能改; B、 5%-10%的伸缩; C、货物选择权 D、亏舱费,第五章 租船运输,5.1货物数量,明确规定货物数量: 1) 对货方来说,浮动幅度应与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保持一致。 2)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浮动量的选择权, 一般认为选择权在船方,装货量以船长的合理宣载为准。 3) 对大宗货物而言,应避免规定绝对数量 4) 承租人提供货物不足时,出租人除索赔亏舱费外,还可以索赔由于亏舱带来的其它损失。,5.2货物品种,1.租约中关于货物品种约定,常常不在合同中列明特定货物,而是规定某某货物或其他替代货物,甚至只规定合法货物。 2.承租人对货物品种的选择权 3.危险品 4.

14、甲板货物,6.1 运费的规定方法,1. 按数量计算 指按货物数量作为计算运费基础,规定每单位运费若干的计费方法。 2. 包干运费(Lump-sum freight) 指承租人支付一个总的包干运费,租用一个航次按整船的一定舱容计费。 3. 增加装卸港口的额外运费 承租人增加装卸港口,需支付额外的运费。,6.2 运费计算依据,1.常用的重量计算方法 1) 包装货物的重量,常用岸上点数,再乘以单件重量,或者过磅的方法 2) 大宗低值货物,为减少理货成本和加快装卸速度,常采用读取船舶吃水的计量方法。 2.计算依据 1) 按装货数量计算 2) 按卸货数量计算 3) 按装货数量计算运费,但以卸货量做调整,

15、6.3运费的支付方式,1. 运费预付 当租船合同规定运费在完成装货后支付时,提单应规定“运费预付”,既运费由承租人支付。 提单签发时全部预付,部分预付,7日内预付。 2. 运费到付 当贸易合同的买方负责租船时,航次租船合同中可以规定运费到付,相应地,提单也应规定运费到付。 船方的风险较大,一般常为到付投保。,法律基本原则 运费到付: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原则时,在租约没有规定情况下,运费应当到付。租船合同是一个服务性的合约,承运人只有提供了全部服务后才有权取得运费。 注意: 应付运费时间是船东收到日期不是租船人付出的日期。,7 货物的装卸,7.1 英国普通法的原则 普通法的要求是,发货人或承租人应将

16、货物在装货港置于船边,由出租人负责装货;在卸货港,由出租人将货吊起,交于收货人,就是说,出租人要负责装卸货物,交货地点在船舷。这与现代的班轮条款有相同之处。 7.2 “金康”合同的规定 Gross Terms班轮条件、FIO条件,装卸费用的划分:,(1)班轮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 船方负责装、卸及费用 (2)船方不管装卸(Free In and Out, FIO)。 船方不负担货物的装、卸及费用 (3)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F.O) 船方负责装货及费用,但不负责卸货及费用 (4)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 F.I)。 船方负责卸货及费用,但不负责装货及费用 (5)船东不管装卸费、理舱费stowed、平舱费trimmed (F.I.O.S.T),8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1. 以“日”规定装卸时间是指承运人与承租人就一定数量的货物明确约定完成装卸的日数。 1) “日历日(day)”或“连续日(running days; c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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