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设计}6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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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合伙的含义与法律地位;重点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及合伙债务的承担、入伙退伙的一般规则;把握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及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问题。理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一般理论。,教学重点与难点: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2、合伙的含义与法律地位 3、普通合伙的损益分配、债务承担及入伙、退伙 4、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5、两户的财产责任 课时安排:4课时,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

2、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其特征 表现在: 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节 合伙,引例: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其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以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

3、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1、合伙的含义与种类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A、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B、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C、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D、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 E、企业合伙与其他合伙 F、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2、合伙的法律地位 理论上过去一般认为,合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现在一般认为具有主体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 表现在: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

4、性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二)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二、普通合伙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其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注意:光有共同出资,而无共同经营、劳动,是否为合伙人?,(二)、普通合伙的成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注意:以技术出资的合伙人和以劳务为合同标的

5、的雇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明确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三)普通合伙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3)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保全,(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执行人 分三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注意:(1)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应由合伙组织承担。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6、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有: (1)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合伙组织偿还的权利。 (2)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有请求合伙组织赔偿的权利。 (3)执行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有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 义务有: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2)报告义务。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3、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

7、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4、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5、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办法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债务承担原则: A、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B、各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的清偿 A、合伙债务首先应用合伙财产清偿 B、合伙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C、若合伙人存在双重债务,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采两个优先原则 :就合伙的财产而言,合伙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而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 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

8、担份额 原则上依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无约定时可平均分摊。,(六)、入伙、退伙 1、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入伙的后果: (1)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2)入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并对合伙的债务包括入伙前已经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2、退伙 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伙人或其继

9、承人有权请求退还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包括设立合伙企业时的个人出资部分和退伙前合伙企业的收益; (3)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如果合伙人不足两人即可导致合伙的终止。,案例,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

1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

11、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12、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5在合

13、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

14、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引例: 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均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合伙成立一家会计事务所,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之后,三人各

15、自联系业务开展工作。张某受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业务服务。张某为了自己多得报酬,用少计成本的方式提高公司利润。公司董事会发现后,找会计事务所要求赔偿20万元。 问:该损失应如何承担?,1、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具有以下特征: (1)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

16、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设立与名称 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法第56条) 3、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4、有过错的合伙人责任的承担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1、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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