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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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合同法,基本概念:99个 重点问题: 1、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让与 5、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 案例分析,章节学习思路,基本知识 重点问题与重点规则 案例分析与制度规则比较,一、基本概念:94个,关于国际合同与国际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概念 1.合同法(Contract Law) 2.合同(Contract) 3.要式合同 4.不要式合同 5.签字蜡封合同(Deed Contract Under Seal) 6.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7.登记合同 8.双务合同 9.单务合同 10.明示合同,关于国际合同与国际合同

2、法基本知识的概念,11.暗示合同 12.有效合同 13无效合同 14.可撤销合同 15.违法合同 16.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17.有偿合同 18.无偿合同 19.诺成合同 20.要物合同 21.有名合同 22.无名合同,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23.要约(Offer) 24.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25.交错要约(Cross Offer) 26.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of Offer) 27.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of Offer) 28.反要约(Counter Offer) 29.承诺(Acceptance) 30.实质性变更 31.非实

3、质性变更,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32.投邮主义(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or Mail-Box Rule) 33.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34.承诺的撤回 35.行为能力 36.法人 37.对外贸易经营者 38.合意(Collaborate) 39.真实(Reality) 40.错误(Mistake) 41.诈欺(Fraud) 42.胁迫(Duress),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43.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44.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45.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 46.约因(Cause) 4

4、7.对价(Consideration) 48.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 Consideration) 49.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50.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51.证据原则(Principle of Evide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52.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 53.合同履行(Contract Performance) 54.全面履行原则 55.实际履行原则 (Specific Performance) 56.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57.过错(Mi

5、stake) 58. 故意(Dolls) 59.过失 (Culpa) 60.不完全履行(Partial Performa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61.损害(Damages) 62. 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 63.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64.重大违约 (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 65.轻微违约 (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66.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67.履行不可能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

6、e) 68.给付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69.给付延迟(Delay in Performance) 70.明示预期违约 71.默示预期违约 72.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73. 非根本违约 74.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75.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76.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 77. 实际损失 (Damages Specific) 78.间接损失(Co

7、nsequential Damages),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79.解除合同 (Resolution Contract) 80.支付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81.情势变迁(Changes of Circumstances) 82.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8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84.合同的解释 85.意思说(Will Theory) 86.表示说 (Declaration Theory) 87.格式条款,关于合同的让与与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88.合同的让与 89.债权让与 (Assignment) 90.债务承

8、担 91.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92.合同的消灭(Discharge of Contract) 93.弃权 (Waiver) 94.提存 95.诉讼和仲裁时效 (Limitation of Action and Arbitration) 96.取得时效 (Positive Prescription) 97.消灭时效 (Negative Prescription) 98.时效的中止 99.时效的中断,二、重点问题:5个,(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1、合同的概念 1)允诺说 2)协议说 2、合同特征 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

9、式达成协议 要约: 1)要约的定义 2)要约的有效要件 3)要约的拘束力 4)要约的消灭 承诺: 1)承诺的定义 2)承诺的有效要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4)承诺的撤回,2、 3、,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 1)错误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 2)诈欺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 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 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4、5、6、,4、合同必须合法 1)中国法2)大陆法3)英美法 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2)法国法中的约因 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

10、定的形式 1)法国法2)德国法3)英美法 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 违约认定大陆法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不采用 1)合同的履行原则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注意:无过错方要求解除合同与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同 1)英国法: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的条款 2)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其他形式-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 3)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4)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预期违约 5)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

11、前违约 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3、违约的救济方法,3、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中国法、大陆法、英美法、公约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差异 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 3)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解除权的行使、在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4)违约金,大陆法上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补偿性为主:法国等; 惩罚性为主:德国 我国法律有关违约的规定:补偿性为主 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态度:补偿性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均可酌情而定,4、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情势变迁 合同落空 不可抗力 注意: 情势变迁原则、合同落空、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2、法律后果类似,(四)合同的让与,1、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1)债权让与合同订立时合同生效: 德国法、美国法 2)以通知债务人时合同生效: 法国法、英国、中国法 2、债务承担合同的成立条件: 各国法律都要求必须经债权人的认可方有效 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各国法律认可并加以保护:如为他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五)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1、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2)提存3)抵销 4)免除5)混同6)时效完成 2、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方式 1)合同依单方依法终止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3)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4)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5)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3

13、、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4、诉讼时效,1)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6)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案例分析1-1,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14、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1-1案例分析续,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1-1参考答案,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

15、要约和承诺。 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1-1参考答案续,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

16、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案例分析1-2,案情: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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