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输配系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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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燃气输配系统,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储配站、输配管网、调压站以及运行管理操作和控制设施等共同组成。,输配系统设计原则 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在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燃气输管网分类 1.按输气压力分类,2.按敷设方式分类 (1)埋地管道 (2)架空管道 3.按用途分类 (1)长距离输气管线 (2)城镇燃气管道 1)分配管道 2)用户引入管 3)室内燃气管道 (3)工业企业燃气管道 1)工厂引入管和厂区燃气管道 2)车间燃气管道 3)炉前燃气管道,4 .按管网形状分类 (1)环状管网 (2)枝状管网 (3)环枝状管网,5 按

2、管网压力级制分类 (1)单级系统 (2)二级管网系统 (3)三级管网系统 (4)多级管网系统,城镇燃气管网系统及实例 (一)低压供应方式和低压一级制管网系统 (二)中压供应方式和中-低压两级制管网系统 (1)中压单级管网系统 (2)中压B-低压二级管网系统 (3)中压A-低压二级管网系统 (三)高压供应方式和高-中-低压三级制管网系统 (四)多级管网系统,示例 图1 多级管网系统 1长输管线;2门站;3调压计量站;4储气站;5调压站;6高压B环网;7次高压B环网;8中压A环网;9中压B环网;10地下储气库,6 提高管网水力可靠性的途径,(1)管网系统应有2个或2个以上供气点,防止供气中断 (2

3、)低压管网最好分区布置,每个独立区至少两个调压站 (3)高中压只有一个环时,可采用相同或相近的管径 (4)低压管网可按单位长度压力降为定值进行计算,但应留有余量,第二节 城镇燃气管网的布线 布线原则 1)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进行 2)应尽量靠近用户,以保证用最短的路线,达到同样的供气效果 3)为确保供气可靠,高中压管网主干线应尽量成环 4)燃气管网应满足与其他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布线需考虑因素 (1)气源情况:种类、性质、气源点位置、供应量等 (2)城镇情况:规模、建筑物特点、平面布局、发展规划;地理地形条件及障碍情况、地下设施情况等 (3)城镇道路现状及规划情况

4、(4)燃气用户情况:种类、用气负荷、压力要求等 (5)施工及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费用及供应可能性等,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1)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 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在 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 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

5、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 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 线的区域。 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不 计地下室数)。 (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 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相距200m。 二、三级地区的边界线与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相距200m。 (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应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宜按城市规划划 分地区等级。,燃气输配管道的布线,1.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

6、GB50028的有关规定。 2.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 0.3m;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3.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4.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的区域包括:易燃易爆仓库、机场、火车站、 重点文物保护区。,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河流等障碍物的方法 (一)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

7、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二)燃气管道穿越河流 (1)水下穿越 1)沟埋敷设 2)裸管敷设 3)顶管敷设 (2)沿桥架设 为保证安全,燃气管道随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输送压力不应大于 0.4MPa (3)管桥跨越,高压燃气管道布置 1)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 2)应

8、与建筑物、构筑物等保证一定的水平距离 3)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文物保护区、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等地 4)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架空敷设时应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 燃气管道材料、附属设备及防腐 一、燃气管道材料 (一)钢管 (1)分类:卷焊钢管、无缝钢管、镀锌焊接钢管 (2)连接方式:焊接、法兰、螺纹 (二)铸铁管 (1)分类:灰铸铁管、球墨铸铁管 (2)连接方式:机械接口 (二)塑料管 (1)分类:输送燃气主要为聚乙烯塑料管(PE管) (2)连接方式:电热熔连接、热熔对接、热熔承插连接 (三)复合管,管材的选用 根据规范,室外燃气管道可以采用钢管、铸铁管、塑料(PE)管等。

9、城镇埋地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30年。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允许暗埋,但管道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50年。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严禁用于室内地上燃气管道和室外明设的燃气管道。 (1)钢管:承载应力大、可塑性好、便于焊接、管壁薄、施工技术成熟,耐腐蚀性差; (2)铸铁管:抗拉、抗弯曲、抗冲击能力差、耐腐蚀; (3)球墨铸铁管:阻力小,宜连接,具有钢管和铸铁管的共同优势; (4)塑料(PE)管:无腐蚀、质轻、流动阻力小、抗拉、抗弯曲性能好,使用寿命长,施工速度快; (5)其他管材:还可以考虑使用钢骨架聚乙稀管道等新管材,聚乙烯燃气管道在新管埋地敷设时应符合的规定,1)开挖沟槽敷设管道时

10、,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敷设管道; 2)管道下管时不得用金属材料捆扎和吊运,应防止管道划伤、扭曲或承受过大的拉伸和弯曲; 3)可随地形自然弯曲敷设,管道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4)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 5)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6)随管道走向埋设金属示踪线(带)、警示带或其他标识;示踪线(带)应贴管敷设; 7)拖管敷设时,沟底不应有可能损伤管道表面的物体; 8)喂管敷设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二、附属设备 (一)阀门:闸阀、旋塞、截止阀、球阀、蝶阀 (二)补偿器 (三)排水器:非自排、自排 (四)放散管 (五)闸 井,三、钢制燃气

11、管道的防腐 钢制燃气管道腐蚀原因 (1)化学腐蚀 (2)电化学腐蚀 (3)杂散电流腐蚀 (4)细菌腐蚀,钢制燃气管道的防腐方法 (1)净化燃气 (2)管道加内衬 (3)采用耐腐蚀管材 (4)绝缘层防腐 (5)电保护防腐蚀 1)牺牲阳极保护法 2)外加电源阴极保护法 3)排流保护法,埋地钢制燃气管道采取防腐控制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土壤腐蚀性、管道重要程度、管道环境条件 埋地的钢制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的防腐方法包括绝缘层腐蚀、阴极保护、排流保护、防腐涂料保护,第四节 城镇燃气管道的运行管理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的主要内容 (1)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

12、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维护: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3)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露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1)管道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的工作 1)管道吹扫:使用气体或清管球吹扫,将管道内的杂物及焊渣等吹出 2)强度试验:用空气或水试验,以检查材料及施工中的明显缺陷 3)严密性试验:宜采用空气,检查管道系统有无漏气 4)竣工验收: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工程合同等对工程进行全面,运行维护时应制定的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管道及附属设备、场站工艺管道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制

13、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及操作规定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5) 管道供应燃气除紧急事故以外,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供应单位应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2)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非单一、两种以上措施组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

14、况实施监测、预测(负荷预测)和预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其中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所做的具体规定,1)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2)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随意中断供气。 3)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5、 4)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做的规定 1)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有关制度、措施。 2)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义务 3)明确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

16、和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1)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管道气不得随意中断供气) (2)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4)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管道燃气经营者的责任 (1)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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