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培训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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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培训,2010年8月,政策法规科,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32号),二、政策讲解,政策要领: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

2、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政策讲解,财政拨款(财政资金): 定义: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二、政策讲解,不征税的财政拨款(财政资金): 1、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3、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二、政策讲解,不征税的财政拨款(财政资金): 2、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

4、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二、政策讲解,3、常见的不征税的财政拨款(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区别于政府奖励)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民政福利企业退税;,三、不征税收入的管理,1、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2、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不征税收入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

5、整进行单独说明。,四、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附表三 :纳税调整明细表,五、企业存在的常见问题,年度申报时,不征税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的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做纳税调增处理; 混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国家为鼓励支持某些行业暂予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不征税收入自查表 要求:2010年8月10日前交给各管理分局,并自行到大厅进行补充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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