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福利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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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福利管理,第一节员工福利概述,什么是员工福利?,企业员工福利(EB),又称员工福利计划(Employee Benefit) ,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工资收入的“一揽子”计划。,据统计,美国企业为员工所提供的福利与员工所获得的直接薪酬之间的比例大约是30-40左右%。福利 (包括退休福利、健康福利、带薪休假、实物发放、员工服务等等)有别于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计算的薪酬形式,员工福利的构成,一般来说,员工福利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定计划; (2)企业出资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意外及伤残保险等商业

2、保险计划; (3)股权、期权计划; (4)住房、交通、教育培训、带薪休假等其他福利计划。,员工福利的其他划分,一是分为:经济性福利、工时性福利、设施性福利、娱乐及辅助性福利。 二是分为:社会性福利和企业内部福利。社会性福利通常指国家政府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基本福利制度,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带薪年假、婚丧假等。而企业内部福利是指企业内部自行设定的一些福利内容:比如旅游项目、补充养老金、公积金、生日蛋糕、节假日的津贴、礼物等。 三是分为:弹性福利制度,是将上述那些福利的具体内容分开,在一定范围和价值内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或达成的协议由员工自行选择分配。,我国员工福利的发展阶

3、段,我国企业员工福利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统包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初期,员工福利的主要内容几乎囊括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而福利形式是以物质为主,包括福利分房、公费医疗、免费教育等,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2、过渡阶段,过渡阶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阶段,福利的形式主要是货币给付,其内容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救济金等。在这一阶段,从企业到员工的福利意识明显增强,但传统体制的惯性还在延续,整个福利体系还未建立,因此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以货币的形式向员工发放福利。,3、综合服务阶段,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人们更注重生命健康,

4、注重风险保障。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逐步引入企业管理中。因此,这个阶段企业员工福利的特点是向员工提供服务型的产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旅游、带薪假期等。,员工福利的特点,第一、职工福利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 第二、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第三、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福利还可以避税,第二节法定社会保险,法定福利的类型,我国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类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特点: 第一是强制性,即作为政府行为,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特定的主体参加; 第二是社会互济性,即按照大数法则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基

5、金,分散风险; 第三是非盈利性,即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不能为本机构谋取利益。,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岗位以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养老保险所需基金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国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一部分保险费用,企业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分别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被保险人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及其他享受待遇的条件时,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支付保险待遇。目前有165个国家进行了有关养老保险立法。,养老保险的模式,现代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有三种基本模式: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投保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和自我保障模

6、式。 国家统筹的养老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老年保险费,老年保险需要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前苏联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就是这种方式。,自我保障模式,自我保障模式也称强制储蓄模式。这种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基金来自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社会自我保障的做法,必然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投保费较高,否则无法得到足够的基金,因此,必须在经济发展迅速而且水平也较高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实行这一制度,取得成功的是新加坡。,投保自助型的

7、养老保险模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投保自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这是一种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共享的保险模式。它规定:每一个工薪劳动者和未在职的普通公民都属于社会保险的参加者和受保对象;在职的企业员工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在职的社会成员也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所履行的义务,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同时还规定:企业也必须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保险费。,我国的养老保险,我国于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

8、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本决

9、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二、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非自愿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失业者所给予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的特点,1是普遍性。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

10、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3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我国于1999年1月20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

11、件者才有申请资格。,失业保险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期限,失业人员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

12、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具体的规定是,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给付期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长为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合同工,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三、医疗保险,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原则和方法筹

13、集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种类和功能,医疗保险有两种,即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为职工提供的医疗保证的,也就是说,您有了医疗保障后,看病的钱,有一部分是用报销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分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健康长寿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具有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医疗保险的产生,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

14、。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

15、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16、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社会医疗保险时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 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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