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41254156 上传时间:2020-08-05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2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知识课件(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2,教学目的要求:外资企业法中一方的资本源于外方,与内资企业法不同,在本章主要了解内外资企业的区别,如资本制度、内部管理机制等 重点难点:中外合资企业制度的资本和管理制度,及三类企业之间的制度异同。,3,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目前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常称为“三资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 保护和管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 我国不承认域外管辖权

2、,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台、港、澳主体在内地投资的企业按外商投资管理。,6,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与特征 概念: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1.投资主体:中:3;外:4 2.股权式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企业: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7,(二)立法概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

3、9年7月1日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订 2001年3月15日再次修订 另: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若干,8,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自学),设立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 审批机关:国家对外经贸委及其委托的省级政府 不予批准设立的情况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明显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9,三、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一)资本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要求: 1.外国投资者

4、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要求:3万元人民币 4.满足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限制,10,单位:万美元,11,(三)出资方式,现金:中、外(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实物:中、外 工业产权:中、外 场地使用权:中 其他财产权利:中、外,12,(四)注册资本的缴纳,双方约定,但是法律有限制: 一次缴付出资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 分期缴付出资的: 第一期: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并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最后一期:按注册资本额度分1年、1年半、2年、3年不等。 双方均未按规定缴付: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一方未按规定缴付

5、:对守约方构成违约,13,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14,(五)注册资本的变更,1.增加: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批准+登记 2.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须减少: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批准+登记 3.转让: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批准+登记(优先购买权),15,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个特点是不设立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不得少于3人,各方都有,比例自定 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6、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须出席者一致通过的决议: (1)企业章程的修改; (2)企业的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的原则,17,2.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请,通常由中国

7、公民担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18,五、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自学) 利润分配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自学),19,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法律特征: 1.契约式企业 2经营管理灵活 3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制度类同于合资企业) 非法人国际上:类同合伙性质;,20

8、,(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1988年4月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修改。 另: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若干,21,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鼓励重点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产品主要用 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外国合作者提 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 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自学),22,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与资本回收,(一)合作各方的出资 方式、期限、要求等基本等同于合资

9、企业,不同点包括: 外方出资比例要求:法人型合作企业中,外方 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非法人型,比例由国家对外经贸委决定。 合作企业法允许合作者各方以借款方式进行投入,但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己解决。不允许合作一方借款而以另一方作担保或者以合作企业名义借款而进行投资。,23,(二)合作企业资本的回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可先行回收投资 先行回收的前提条件:必须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先行回收投资的限制:必须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作企业的经营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24,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三种管理形式:

10、 (一)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不设股东会,监事会。 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二)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25,(三)委托管理制 合作企业成立后可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也可双方协商委托合作企业某一方进行管理。 议事规则(类同合营企业) 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减;企业解散;企业资产抵押;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26,五、中外合作经营企

11、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自学),27,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合营方式不同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按何种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都是按合同的约定。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共享盈亏、共担风险。,28,(2)组织形式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合伙型合作企业。 合营企业依法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9,(3)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有多样性: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合伙型合作企业一般实

12、行联合管理制;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制。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30,(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是不能回收投资的。,31,第四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概念及特征 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者 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企业法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的责任形式。 3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企业),32,二、外资企业的

13、设立(自学) 三、外资企业的资本 (一)出资方式 资本类型: 同前两种企业 以货币出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33,(二)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按期缴纳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34,外资企业的设立 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 经营管理 相关制度 利润分配,35,【补充】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1.设立时

14、是否需要审批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只有特定的公司需要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2.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折衷资本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交付折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换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注册资本可以不全部到位,但不能为0。,36,3.能否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式企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5、;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37,4.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38,6.经营期限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必须)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