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文书写作汇编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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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电大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文书写作汇编附答案文书写作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年1月31日深夜,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

2、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学,自年至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年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参考答案如下: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拘字(2000)号李,男,28岁,(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年

3、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4年2月日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

4、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路街居民许曾向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于当晚6点多钟在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

5、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经章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托鞋肯定是章的;同时提供了章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的痕迹。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无疑。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父亲章,部队干部,母亲李,铁路电力段电话员。章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生活。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下肢被剥离的肉。由于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

6、又获取了大量罪证。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路号,家有父母及弟妹。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

7、”等等。孙还不止一次的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

8、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2)孙供认后

9、,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

10、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孙供认,抱走被害者至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吃,经检查,发现章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经专门调查,食品门市部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供述相符。(8)孙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孙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9)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

11、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些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参考答案如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意见书检刑诉2001第号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

12、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

13、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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