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141238407 上传时间:2020-08-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合同法的新发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论合同法的新发展王利明内容提要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 化和发展。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及经济全球化 , 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

2、则成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法的国际化等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关键词 合同法 社会变迁 发展趋势社会的变迁终究要导致法律的发展。 美国学者霍 贝尔指出:“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 ” 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 ,“对于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本文拟对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谈几点看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合同正义,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千百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契约即正义”,因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要基于其合意移转财

3、产,它是对暴力侵夺、武力侵占财物及各种野蛮行径的否定,是对交易秩序的确定。例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 ,契约 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 。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自然导向正义 和公正。这一观点对许多大陆法的民法学者也产生了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给付的合理和平衡。当事人如果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是平衡的条件,就可以不再协商,而另外去寻找订约伙伴。因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是不矛盾的。 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民法在合同法中十分强调形式的正义而非实质

4、的正义。所谓形式的正义即强调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约,并严格遵守合同,从而实现契约的形式正义,至于订约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平等、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急需等与对方订约,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因一定的情势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等等,均不予考虑。因此,近代民法极为强调合同自由,极力排斥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自由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 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成为一个严重

5、的问题。这就是说,117 一面是愈来愈多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尽管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其谈判能力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实质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自20世纪以来,由于“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 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现代社会由于贫富差别的扩大、大公司的兴 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等,对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这就导致了在合同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例如,基于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大量的附随 义务衍生出来,以及

6、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扩张 ,传统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 理论在当代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学者古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文中指出,允诺不得反悔原则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英美法传统对价理论的衰落,以对价为中心的契约理论的崩溃导致契约法向侵权法融合,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关系,“责任爆炸”使古典的契约法面目全非。此外,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进行系统性掠夺,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制和社会福利立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 交易和境况,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针对现代社会合同关系发生巨变的现实,美国学者麦 克尼尔提出了著名的关系契约理论,该理论继承了富勒的信赖利益保护学说,以法社会学

7、的视 角,分析了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活的契约关系 ,认为社会关系本身存在其内在秩序 ,现代契约法 要做的就是怎样将这种社会秩序赋予法的效力。日本学者内田贵则在其契约的再生一文中对所谓的契约的死亡现象进行了反思,并以日本社会为样本分析了关系契约理论。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附随义务的产生。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为附随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附随义务只是附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附随义务是不重要的。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将会给

8、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可构成根本违约。如不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将使买受人蒙受重大损害。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Bona Fide,Bonne Foi,Good Faith)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信 原则的具体体现。附随义务不仅仅是表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且在合同成立以前以及合同终止以后,都会发生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合同法领域中进一步强化了商 业道德,并使这种道德以法定的合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对于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起到 了十分有益的作用。第二,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叶以来

9、,由于垄断的加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现代工商企业为降低及控制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往往预先设计一定的合同条款,对众多的交易相对人适用相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格式条款日渐普及 ,进而大量流行。至20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 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 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频繁程度与日俱增,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 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格式条款的采用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但格式条款的的广泛运用,对合同的基本原

10、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到20世纪中叶,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态度,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更是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韩国、我国台湾等均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节予以明定,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因其一般法典已有相关或类似规定,而不再单独立法,仅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控制。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118江海学刊2003.2第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是债或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也是合同制度与民法中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然而现代合同法已经突破了合

11、同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及使合同当事 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承担责任。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而德国法则承 认了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二是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债的保全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 ,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 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

12、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此即为关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规定。此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等也都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另外,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民法也都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三是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以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第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民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生产者为手工业者或者小作坊主 ,他们在经济上并不占据显著优越地位。在1518世纪期间,由于倡导自由放任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因而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直至19世纪初,许多

13、国家的法院对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均采取不干预的态度。然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公司、大企业对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不断加强。这些庞然大物般的大企业拥有强大经济实力,消费者与其相比,在交换关系中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在科学技术、营销手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缺乏足够的了解 ,缺少有关商品的可靠信息,同时又为各种宣传媒介的虚假信息所困扰,因而极易受到损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与此同时,各国立法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强制缔约规则的建立等都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在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中,考虑到

14、消费者可能是由于未慎重或者匆促间所为的交易行为,基于公平的考量,各国多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甚至对一些特殊合同的形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将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等都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11第五,对于劳工保护的加强。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劳工的保护,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 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12而在拉美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等,只要劳动合同中止(不管劳资哪方提出),雇主都要支付解雇费;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法律 还普遍承认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这使得集体合同在西方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使之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签订劳动合 同时,单个劳动者因是弱者而不足以同资方抗衡,这样就难免违心地接受资方的不合理条件 ,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便于双方平等协商。还需要指出,现代社会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更全面地受到侵权法的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