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第三章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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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8/5,1,第三章 保险合同,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以及争议的处理,能够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实际生活中的案例。 本章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要素。,2020/8/5,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2020/8/5,3,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2、示一致的行为。 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受法律保护。,2020/8/5,4,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双务性合同 2.射幸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更明显 3.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4.条件性合同 5.附和性合同 6.个人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非财产不受损。,2020/8/5,5,3.3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2.关系人,投保人 保险人,代理人 经纪人 公估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3.辅助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020/8/5,6,3.3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参加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

3、称承保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除英国“劳合社”为法律特准的自然人外,其他国家的保险人均为法人。 我国保险法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2020/8/5,7,3.3 保险合同的要素,投保人应具备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案例一 投保人能否要求退还全额保费? 案例二 外婆是否为合格的投保人?,2020/8/5,8,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受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责任、利益或身体上发生的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

4、主体(保险标的为房屋、汽车等财产)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保障的人(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2)保单所有人 在签发保单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为保单所有人。,2020/8/5,9,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受益人 a含义:受益人也称为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驶赔偿请求权利的人。 构成要件 享有赔偿请求权。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2020/8/5,10,(2)受益人,受益与继承人的区别:偿债、纳税。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受益人没有用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继承人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5、的义务。 案例: 受益人只填“法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2020/8/5,11,王某于2002年12月投保了两份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20万元。保险单受益人栏中均填写了“法定”二字。2003年 9月王某乘坐的轮船失事。王某死亡。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刘某借款9万元一直未还,因此王某妻子与刘某在受益人的认定上发生了争议。王某妻子认为“法定”二字就是指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已过世,且没有儿女,所以保险金应由王某妻子领受和支配;刘某则认为“法定”应视为末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王某遗产处理,其中应有9万元用于清偿王某生前欠自己的债务。,受益人只填“法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2020/8/5,12,保险公司

6、的理解同王某妻子的主张一致,遂将保险金悉数交与王某妻子。此后刘某向王某妻子讨债未果。便将其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常理,应推断王某填写“法定”的意图是指定其法定继承人,因此判决刘某败诉,保险金归王某妻子享有。 目前人身保险业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的现象。“法定”、“法定受益人”等表述常常出现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中。“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学理上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2020/8/5,13,“法定”一词则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保险金分配方式。1

7、.理解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法定”一词指代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有人主张将其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即在此情况下,没有爱益人,只有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作为遗产处理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作此理解,则本案中的20万元性质上属于遗产,刘某对其中的9万元有偿还请求权;,2020/8/5,14,2.理解为“法定继承人”。按照这种理解,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是保险合

8、同受益人,其应按照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对保险金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由于受益权属于固有权,不是继承而来,因此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2020/8/5,15,本案中法院即是做此理解判决20万元应成为受益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作为被保险人债权人刘某无权对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行使请求权。两种不同理解导致了以上不同的保险金处理方式。保险公司和法院内部也常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9、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第49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解释,本案中的判决就有失偏颇,应将20万元保险金作为遗产,并将其中的9万元用以偿还王某生前的债务。,2020/8/5,16,人身保险实务中,“法定”、“法定受益人”的表述由来已久,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如是填写保单,甚至在航意险等保险单中,受益人一栏往往由保险人事先统印制为“法定”、“法定受益人”。最高院的解释中明确了将“法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对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引起注意,对受益人的指定务必要明确清楚。保险人还应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

10、人指定。即使“法定”、“法定受益人”表述无误,由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事先填写受益人,本身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改正这一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020/8/5,17,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有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象,它包括有形的人和物,也包括无形的责任、利益、信用等。 保险合同真正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2020/8/5,18,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根据内容分 基本条款: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附加条款:投保人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分 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2020/8/5,19,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主要是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姓名住所。 保险标的 财产 人的身体或寿命 责任 信用,2020/8/5,20,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在标准格式的保险条款中规定可以承保的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需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特别协商,提出一定附加条件方可承保的财产; 不可保财产是指无法估价,不属于商品范畴内的财产或不符合保险条件的财产。 具

12、体内容见中国人保财产保单。,2020/8/5,21,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依据。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缴费能力,2020/8/5,22,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即为保险费。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合同终止的时间。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

13、年、月、日,2020/8/5,23,(二)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投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有遗漏,其效力也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 财产保险投保单, 见资料。 寿险投保单,见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投保单。,2020/8/5,24,三、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财产保险中使用的,这是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合同,具有和正式保单一样的法律效力。 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 保费收据: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

14、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文件,2020/8/5,25,3.4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有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1.要约: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具备的条件: 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2020/8/5,26,2.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

15、保。,2020/8/5,27,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2020/8/5,28,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 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投保人的义务(3点) (1)缴纳保费的义务。 (2)通知的义务:危险程度增加和事故发生。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2020/8/5,29,三、保险合同的履行,2保险人的义务(2点)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有三个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限

16、制对非偶然事件的赔偿。 避免逆选择。,2020/8/5,30,三、保险合同的履行,除外责任的内容: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施救费用。 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020/8/5,31,3.5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含义: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020/8/5,32,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很少。 (1)投保人的变更 当投保人死亡或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由其他人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时。 (2)被保险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和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不能变更被保险人的,一旦被保险人变更就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终止。但在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有可能发生变更。,2020/8/5,33,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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