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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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释义,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3,前 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安监系统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张德江副总理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

2、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局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按照学习要求和日程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4,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5,第一章 总则(共9条,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认可制度、资质分级及各级机构服务范围) 第二章 资质认可(共20条,评审专家要求、各级机构申请条件、办理

3、、变更、注销程序) 第三章 技术服务(共7条,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4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8条) 第六章 附则(共5条),本规定共分为六章五十三条:,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7,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5大块业务范围,没有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这块。,8,第一章 总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

5、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畴。,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9,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的规定。,10,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

6、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11,第一章 总则,甲级,乙级,丙级,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甲级,乙级,12,第六条国家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条文释义】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第一章 总则,13,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条文释义】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安监总局2012年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14,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条文释义】乙级资质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15,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条文释义】除去必须由甲级、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县市区的疾控中心只能在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16,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

10、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一是明确了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制度;二是各级安监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分为国家、省、市三级)。,17,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

11、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的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可,18,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 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条文释义】各级安监部门对技术评审专家的 管理职能。,第二章 资质认可,19,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

12、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释义】申请甲级资质的条件。 “技术负责人”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岗位,负责整个技术服务活动的控制和能力的维护,技术上把关,因此,要求技术负责人不仅应具备过硬的专业基础,还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第二章 资质认可,20,第十五条职业

1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释义】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 资质认可,21,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4、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释义】申请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 资质认可,22,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

15、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条文释义】本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认可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二章 资质认可,23,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

16、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条文释义】审定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24,第二章 资质认可,25,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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