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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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汇编,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2、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3、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4、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

2、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

3、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的情形和条件;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6

4、、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8、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9、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5、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11、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12、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停业申请书;(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

6、)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10、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11、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12、期货公司及其营

7、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第三章公司治理,13、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

8、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相关报告义务 15、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三章公司治理,16、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

9、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17、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18、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19、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20、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10、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1、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2、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

11、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5、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 6、客户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确其受托权限,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

12、托人签字。 7、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8、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互联网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9、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10、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11、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

13、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12、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1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存档。 14、期货公司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 15、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16、期货

14、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17、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1、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 2、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

15、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 (29条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4、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5、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6

16、、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7、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8、期货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9、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10、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1、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在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2、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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