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抗辩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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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责任抗辩,重点问题,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侵权责任能力的含义 正当理由抗辩的种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效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和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第一节 责任抗辩概述,一、责任抗辩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而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广义的责任抗辩包括狭义的责任抗辩。 意义: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

2、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侵权责任能力问题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资格)。 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同样的资格。其区别在于: 第一,目的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三)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于他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第一,须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侵权行为是企业法人

3、的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为;第三,侵权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一、 正当理由抗辩事由概述 (一)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含义与特征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之分类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述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三)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效果 2.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述 (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效力 1.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的效力 (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的后果,1.紧急避险超过

4、必要限度的概念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后果分担 (1)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2)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3)险情是由避险行为人引起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一)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 1.依法行使权利 (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2)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 (1)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3)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 (4)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

5、限度。 (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三)自助 1.自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一的自助,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目的要件。 (2)情势要件。 (3)对象要件。 (4)限度要件。 2.自助的效力 自助可能使矛盾升级,变成刑事案件。,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一、不可抗力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三种学说与不可抗力的概念 1.主观说。 2.客观说。 3.折中说。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客观性。,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

6、可抗力,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社会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社会,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或者自然现象。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三)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效果 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1)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2)限制不可抗

7、力的范围 (3)规定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4)唯一原因与部分原因,二、关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还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其理由: (1)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具有包含关系,不可能将二者完全区别开 (2)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意外事件规定为一种抗辩事由; (3)主张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者,完全是套用有关不可抗力的学说,并无理论上的新意。,第四节 被侵权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 一、被侵权人过错和第三人原因作为抗辩事由概述 二、被侵权人故意和过失 (一)被侵权人故意 (二)

8、被侵权人过失 1.适用范围 2.适用效果 三、第三人原因,关于意外事件是否能够成为适当的抗辩事由,通过如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 郑某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突然前方行驶的汽车将路上一块方木轧弹而起,跳入郑某所驾摩托车前轮中,郑某摔倒在左侧直行车道内。此时周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常行驶,虽然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事发突然,仍然将郑某当场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停车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交警及时出警详细调查了解,并经权威部门对周某所驾出租车进行了鉴定,确认周某、郑某二人均无违章行为。,留下一个讨论案例: 重庆九龙坡人张某清晨六点半驾小货车(该车属于张某所有,挂靠在某运输公司

9、)送货,行自江北某处时发现路上横躺着一个人,因车速较快,紧急刹车后仍然从其腿上碾压过去,并在避让时猛打方向,车头越过黄线,与对面来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小货车车头完全毁损,张某与同车送货人周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在该起车祸中,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不负责任,横卧路上的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辩称其也是事故受害人,之所以横卧马路是因为其早晨过马路时,遭到不明撞击后昏迷,经查其头部确有撞击伤。 现周某亲属要求张某亲属及刘某赔偿损失。如何处理?,复习和练习,关键词: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能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自助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思考题: 1、简述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2、如何判断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 3、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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