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亲子关系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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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亲子关系,婚姻家庭法,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如无反正,视为婚生子女。,如丈夫确有证据证明其子女非他所生时,通过诉讼程序可否认其婚生子女的身份。,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1,3,内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对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父母有代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健康人格、良好品格、有用之才,(一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叶甲1990年生,是叶乙与李某的婚生女儿。叶乙与李某2003年离婚,叶甲由李某抚养,叶乙每月负担叶甲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2009年,叶甲考上某大学,每学年学费6000元,每月生活费600元。同时叶甲患有乙肝,2005年至今已花去医疗费8000元。叶甲的母亲李某现已失业。叶乙每月工资2000元。叶甲起诉要求叶乙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在校大学生能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吗?,1.由于叶甲患有乙肝,从而使其难以仅凭自己的能力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更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被告叶乙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

3、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2.上大学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且作为就业投资的利益归于原告,因而学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离婚前协议流产,女方反悔生育的子女,男方可以拒绝抚养吗?,李某与徐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已怀孕5个月,双方协商同意李某做流产。离婚后,李某反悔,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生下一男孩,并随母姓李。此后,李某向徐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徐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给付抚养费。,(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孙某、张某为河南省郑州市退休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有退休金1000余元。育有四名子

4、女,张甲为二人之女。孙某和张某分别患有糖尿病、肾结石等疾病。由于二人有病需要治疗,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张甲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8000元医疗费中的2000元。张甲诉称,自己身体也有病,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力负担。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吗?,法院认为,张甲作为子女,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对二老的赡养义务。根据上年度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支出标准,以及二老的退休待遇和参加了医疗保险,并有四名子女等情况,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过高,以每月125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子女对父母的

5、赡养义务不应因经济困难而免除。有证据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赡养费。,(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可

6、以要求受其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1996年,王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10岁的儿子甲与刘强一起生活,2000年与刘强生育一女乙。2005年,因与刘强因产生矛盾,王芳带着儿子甲独自生活,女儿乙随刘强生活。2010年,刘强因病残疾,生活陷入困难。此时甲已经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刘强要求甲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刘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王芳并未与刘强登记结婚,他们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甲与刘强之间不属于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因而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刘强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

7、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五、祖孙之间的关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三)祖孙间的遗产继承权,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有遗产继承权。,The end,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 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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