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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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章内容,第一节 银行保函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第三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第一节 银行保函,一、基本概念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1、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受益人。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

2、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 受益人的权利是: 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3、担保人。是保函的开立人。 担保人的权责是: (1)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开立保函时,有权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预缴押金。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付款后,有权要求申请人偿还其垫款。若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垫款,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二、银行保函办理手续,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

3、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三、银行保函的性质和作用,1.独立性保函(见索即付保函) (1)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付款的惟一条件是单据 (4)保函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由于保函对单据的要求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在保函的情况下更易发生欺诈行为,2.从属性保函(有条件保函) (1)就保函性质而言,

4、保函从属于基础合约,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函成立的前提条件,保函随基础合约的失效而失效 (2)银行保函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 (3)只有在违约情况发生时才会支付 (4)开立保函只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委托人申请开立保函后,万一自己未履约就非支付赔款不可,因此开立保函能促使委托人履行基础合同。,四、银行保函的种类,出口类保函 (一)承包保函(Contract Guarantee)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2、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3、预付金保函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 (二)保留金保函 (Retention M

5、oney Guarantee) (三)质量/维修保函 (Quality/maintenance Guarantee),进口类保函 1、付款保函 (Payment Guarantee) 2、延期付款保函 (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 3、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对销贸易类保函 1、补偿贸易保函 (Compensation Guarantee )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保函 (Processing/ assembly Guarantee),其他类保函 1、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 2、保释金保函(Bail Bond) 3、关税保函

6、(Customs Guarantee ) 4、透支保函(Overdraft Guarantee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一、概念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适应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1、不可撤销性。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B.除非在备用证中另

7、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3、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4、强制性。 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三、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

8、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的部分条款。由于美国的法律不允许使用银行保函,备用证在美国普遍使用,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最初起草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以后国际商会认识到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最后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四、备用信用证在单据上的一些特别规定,1、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对备用证在单据语言上的要求是明确的。该惯例甚至在4.08条款中对于“同一的措词及引号”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2、根据该惯例4.07条款关

9、于“默示要求的索款单据”规定,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 3、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第三节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不同之处: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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