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商法第六课 股东与股东权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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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课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三节股东诉讼 第四节股权转让,第一节股东 一、股东概述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股东名册,一、股东概述 (一)定义 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简言之,股东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 *股东资格的限制 *股东与发起人的关系,(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享有股东权 2、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平等原则 (股):同股同权(126条)、一股一表决权(103条) (有):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2条),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善意

2、取得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 公司终止、公司注销股份、股权转让或股份回购、除名、失权等,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一般原则 实质要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 形式要件:被记载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 *理论上股东资格的特征: a、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记载; b、向股东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 c、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 d、取得出资证明书; e、股东名册的记载; f、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二)名实不符的股东资格认定 1、隐名股东 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如何认定? 实质说与形式说 2、冒名股东 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

3、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如何认定? 以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四、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要求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 (一)股东名册的备置与记载 有限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权转让时须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二)股东名册的效力 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名

4、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 2、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 股东名册上记载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股东的住所,因此,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可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股东名册只是一种证权文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此,如果异议者能够成功地举证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股东实质上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就会被否认,公司可以停止其权利。,第二节股权 一、股权

5、概述 二、股权的内容,一、股权概述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即股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讲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获取经济利益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二)股权的分类 1、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标准,分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2、依股权性质标准不同,分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会决

6、议可以剥夺或可以限制的权利。,3、依权利行使方法标准不同,分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临时提案等 *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共益权一部分是单独股东权,一部分是少数股东权。,(三)股权的法律性质 1、股权所有权说 2、股权债权说 3、股权社员权说 4、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二、股权的内容 (一)我国采用概括性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具体体现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7、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 有限公司:查阅 + 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 *如何查阅?书面请求+正当目的 公司拒绝须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公司:查阅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建议和质询权 建议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质询权 发动主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义务

8、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质询场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质询内容:董事、监事、高管职权范围 6、股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7、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应在2个月内召开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10、临时提案权 11、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3、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

9、求权 14、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代表诉讼),第三节股东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一、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基于股东的直接侵害而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情形: 涉及股东知情权方面的案件;涉及股东表决权方面的案件;涉及股东优先认购权方面的案件;涉及股利分配的案件;涉及证券方面的案件等。,二、股东代表诉讼 (一)概述 1、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10、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性质 股东共益权,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1)行使目的与法律后果不同 (2)行使方式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提起诉讼程序不同 4、适用情形 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涉及浪费公司资产的案件;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等。,(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1、原告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被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 3、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法未予明确,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

11、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 1、前置程序 (1)公司拒绝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 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先诉请求的豁免 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2、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 公司法未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基于便于诉讼的考虑,将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界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4、对原告股东诉讼权利的限制,(四)

12、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 1、原告胜诉 2、原告败诉 3、和解撤诉,第四节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转让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两个以上主张,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三)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

13、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因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14、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的转让 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上市股票的转让(第145条) 股票交由托管,股票买卖的交割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和资金从账簿上进行划拨。可见,上市股票的转让也无须背书。,(二)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转让以自由为原则是各国或地

15、区公司立法的通例。但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证券法多对股份转让做出一些必要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A、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16、让; C、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股份回购 又称股份的回赎,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 方式:自己标购与公开市场收购 立法模式: 自由回购 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例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大会决议; 三方面限制:a、限制回购规模所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b、限定回购资金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c、限期转让股份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异议股东请求权的行使;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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