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劳动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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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案例分析,案例一,2004年3月,某科学研究院为配合某市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15名工人负责拆除,并签订了劳动合同。,Company name,在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王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来,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王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

2、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王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Company name,案例一,王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Company name,案例二,陈某在原单位作销售总管,从原单位离职时履行了提前1个月通知的义务,理由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单位没有批准,所以,1个月后陈某不辞而别。单位扣住王某的档案,并称陈某须交1万元违约金才让其提走档案。此外,原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单位给予2万元的经济补偿。于是陈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将其人事档案放行,并认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

3、作的合同条款无效。 (1)王某辞职后,原单位扣留其档案并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2)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Company name,单位扣留档案资料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1)单位扣押王某的档案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辞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

4、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加班费时,王某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需支付违约金,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Company name,单位扣留档案资料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另外企业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影响了劳动者再就业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属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Company name,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2)单位提到的辞职后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问题

5、,属于竞业禁止的内容。 本案竞业禁止合同条款有效,陈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单位给予2万元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Company name,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由此表明,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禁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是所

6、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禁止; (2)竞业禁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超过3年; (3)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也无权要求员工遵守约定。 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单位的约定都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也无权要求员工遵守约定。,Company name,课程概述,劳动法学总体系,Company name,2012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阶段)课程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说明,Company name,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专题一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专题一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7、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章是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通过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劳动关系、劳动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地位等基本法律概念和范畴,为理解劳动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内容均为授课重点。 难点上,注意劳动法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劳动法的地位以及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发展趋势。注意法律概念的解释。,专题一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要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劳动法的狭义概念,即指我国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劳动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广义概念,即指劳动法的学

8、理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劳动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概念; (三)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学科就是以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制度体系的专门学科。,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按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劳动关系的一部分。这种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

9、动过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Company name,(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中还包括公法中的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劳动关系以及私法中的劳动关系和个人雇佣劳动关系,与这些劳动关系相比,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还呈现出以下特征: 1.职业性; 2.集体性; 3.有偿性; 4.从属性。,Company name,(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关系可进行多种分类。特别应注意: (1)以工作时间划分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2)以劳动组织过程划分的典型劳动关系

10、与非典型劳动关系; (3)以传统与非传统劳动关系划分的正规劳动关系与非正规劳动关系(借调、试用、中止、劳动派遣)之区分意义。,Company name,(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关系;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Company name,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是否将

11、其他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关键在于认定其与劳动关系之间具有密切性。,Company name,(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如何认定哪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主要基于以下特点: 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 2、是劳动关系产生消灭后的直接后果; 3、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Company name,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它们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

12、员,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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