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合伙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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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特征,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包括其全部的个人财产。 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当然,当某一合伙人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本应承担的份额时,可

2、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一般合伙):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又可分为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类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合伙人,无最低数额的限

3、制,认缴或实缴均可。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还可以是劳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二、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构成及其性质,转让,出资,收益及其他所得,出资形式不同,性质不同,(内部转让)通知义务,(外部转让)一致同意 优先受让,内部权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没约定的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重大事项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聘任第三人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

4、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义务,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 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报告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的外部

5、关系,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不受合伙人之间约定份额的影响,也不受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数额的影响。,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关系,不能抵销,不能代位,只能以合伙人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受偿,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对外代表权。对外代表的业务行为均被视为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

6、三人。,六、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入 伙,条件与程序: a.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c.办理变更手续,法律后果: a.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b.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时,其他合伙人有告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变 更,退伙方式,法律后果,a.因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而退伙:合伙人资格的继承或财产分割。 b.因其他原因退伙:退伙结算 c.退伙人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 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协议约定的合伙

7、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 散,确定清算人,财产清偿,剩余财产分配或 债务的分担,办理注销登记,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合伙人出资,按合伙约定比例或平均分配,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 算,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很多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依法修改,否则协议无效。 问题 四人非

8、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你认为呢?,案例分析1,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外交易、订立合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

9、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摊亏损。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日

10、,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案例分析2,1999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11、,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问题 1.四人的理由成不成立? 2.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该如何清偿? 3.向银行清偿后,四人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适用范围特殊:只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特殊:对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特殊之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例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以劳务出资。,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转让财产份额或出质,对有限合伙人 权利的限制,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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