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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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 一 我国媒介产业发展概述 二 广播电视资本运作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三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四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一、我国媒介产业发展概述 1.新闻业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1978年,人民日报等8家首都报刊率先开始实行”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针。后来,这项方针陆续在众多报刊以及部分电台、电视台实施。 从此,国家对新闻单位的经营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恢复新闻媒介发布广告。 第二,允许报纸自办发行。 第三,放开报刊定价。 第四,赋予新闻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的权利。,一、我国媒介产业发展概述 2.文化体制改革对

2、新闻业的影响 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媒介产业的影响主要有: 第一,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可以同业外国资合资、合作,但是不许接受非公有资本。 第二,新闻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设立的各类相关企业,可以同业外国资、民资合资、合作,可以采取包括成立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融资手段,但是必须保证国资控股。 第三,一些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业,如广告、印刷、发行、节目(新闻节目除外)制作等,进入市场体制,允许建立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它们会同新闻单位形成竞争又合作的关系。,二、广播电视资本运作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我国传媒业历来禁止外商投资。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有关部门曾经提出外资可以通过由影视

3、制作单位合资组建中方控股的影视制作公司的意见,出台了若干文件。但在2005年8月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重新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列入外资禁入!,二、广播电视资本运作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列为外资禁入产业,这是指禁止外商来华投资或合资建立节目制作企业、公司。至于中外对单个电视剧、录像节目的合作,早在1985年中宣部就曾发布通知,对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予以规范;广电部于1995年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重新发布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

4、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1. 节目经营概述 这里所说的节目,包括普通的广告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录像作品。节目是广播电视的基本构件,节目是独立的作品或传播作品,在被播放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节目制作发行是广播电视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内容。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成为近年传媒领域改革幅度最大的项目之一。目前有关节目制作经营的有效规章是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

5、004年)等。,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2.经营广电节目的主体资质规范和许可证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电台、电视台制作或由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的节目制作单位制作。 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请许可证,其他机构则须依法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方可开业。 国家对制作电视剧予以特别管理,规定中有专章规定。,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3.对禁止制作、播发和经营的广播电视节目规范 禁止制作经营的节目大致有4方面的内容(P288-292),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4.需要经过审批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节目规范(P

6、293-298) 重大和敏感题材节目的审查审批 播放境外影视剧和输出影视剧节目的审查审批制度 对重大历史题材等节目内容制作经营的规范 对节目预报和更换调整的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的规定 美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简介,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1.广告定义 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和服务或者发布其他信息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我国广告法所调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规范广告活动的主要法律是1994年的广告法。按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7、门。,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2.广告活动主体 开展广告活动包括广告宣传者和广告传播者两方面。 广告宣传者称为“广告主”,就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广告法把广告传播者分为两类:一是广告经营者,指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是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2.广告活动主体 发布广告也是一种经营活动,现在对二者统称广告经营。 我国广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按照广告法等规定,除了个人不得从事广告发布外,对于

8、广告市场准入资格在所有制方面没有限制,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必须在专业人员、媒介或手段、设施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经过审批,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活动。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广告业已对外资全面开放。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电台、电视台必须是经国家广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除外)。发射台、转播台等,不能兼营广告。新闻单位的广告业务只能由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和广告企业办理。,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3.对广告的查验和核实 为了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活动实行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所承揽和发布的广告进行事先查验、核实的

9、制度。 新闻单位的广告部门对于从广告主直接承揽的广告必须查核,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发布的广告,除有约定的以外,也必须进行查核。查核的方位,包括对证明文件的查验和对内容的核实两个方面。,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3.对广告的查验和核实 查验证明文件 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广告主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属国家特殊管理的行业,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质量证明(即广告法中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其他真实性证明(专利权、注册商标、获奖证书、优质产品证书等) 4)特种广告审查证明(特种广告指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这四种商品的

10、和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5)姓名权(名称权)人、肖像权人同意证明(一是事先,即广告设计制作签证的权利人同意;二是书面同意,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权利人定义的书面协议或授权书,协议使用的条件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3.对广告的查验和核实 审核广告内容 1)禁止刊播内容(维护国家尊严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良好风尚、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环境)P309 2)特种广告禁止内容(如药品、香烟等广告) 3)侵权内容(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广告侵权行为:(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

11、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 4)可以识别的虚假内容(从广告本身可发现显然虚假的内容) 5)其他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如广告中宣扬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等;语言文字不规范等),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4.广告与新闻严格分开 把新闻与广告严格区分开来,是广告法的一条重要原则。(P454)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2、”,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5.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关于虚假广告应该从两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虚假宣传的广告主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和罚款三种形式。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虚假广告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5.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3、发布其他违法广告的责任。包括发布禁止内容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等;未按规定要求发布特种商品广告等。 发布侵权广告的责任。主要指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广告。,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案例: 1997年秋,南京某医院在当地出版的两家报纸刊登广告,称有周康教授来宁为眩晕症、头痛患者会诊,并宣称周康教授研制出新一代抗眩晕、头痛良药“镇晕灵”,有良好疗效。许多患者按广告所示时间地点前来就诊,却不见周康教授,医院称周康教授因病未到,故由他的科研组成员某医师代替坐诊。周康是上海著名精神病专家,根本不知此事,也从未研制过什么“镇晕灵”,获悉后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江苏省工商局查明,这

14、家医院发布的广告纯属虚假广告,所谓周康科研组成员实为福建游医,已经逃走。 工商部门按照广告法规定对广告主某医院和发布广告的两家报社处以行政处罚:对医院处以与广告费等额的罚款,并责令以等额广告费刊登更正广告、消除影响;对两报社没收非法广告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周康对某医院和两报社提起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诉讼,法院判决三被告侵权成立,分别承担向周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的法律规范 分析: 这是一起同时兼有以上三类违法行为的广告案件,发布广告的媒介在这三个方面都有过错:其一,对虚假广告未尽到应尽的查验责任;其二,这是医药广告,依法应经卫生部门事先审查方可发布,媒介没有查验批准文书;其三,这是使用他人名义的广告,媒介也没有查验他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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