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保险公司的运作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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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运作,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公司设立的要求和程序,了解保险公司变更、解散、清算和破产的有关内容,了解保险保全、投资等相关内容。重点掌握保险承保的内容、保险投资的方式等。,2020/8/5,2,目录 7.1-7.2,7.1 保险公司概述 7.1.1 保险公司的设立 7.1.2 保险公司的变更 7.1.3 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 7.2 保险承保 7.2.1 承保的内容 7.2.2承保的程序,2020/8/5,3,目录 7.3,7.3 保险分保 7.3.1 分保的基本概念 7.3.2再保险与原保险 7.3.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7.3.4 分保的分类基础 7.3.5

2、分保方式 7.3.6 分保合同的形式,2020/8/5,5,7.1.1 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形式,概念:依法设立 专门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的组织机构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3-03,2020/8/5,6,二、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规定。 2、公司章程草案必须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准。 3、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入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亿元 4、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以及营业场所必须不合要求。 5、经营业务必须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6、保险产品和再保险安排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3-04,7.1.1 保

3、险公司的设立,2020/8/5,7,三、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申请阶段: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筹建阶段:申请开业的文件、材料 开业批准阶段: 公司登记阶段 交存保证金(公司注册资金的20),3-05,7.1.1 保险公司的设立,2020/8/5,8,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3-06,7.1.2保险公司的变更,2020/8/5,9,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服份 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7.1.2保险公司的变更,2020/8/5,10,7.1.3保险公司的解散

4、、清算和破产,一、保险公司的解散 指依法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停止业务并开始清算处理未了解事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 任意解散 强制解散 保险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3-18,2020/8/5,11,二、保险公司的清算 指保险公司出现强制解散事由或规章所固定的解散事由,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3-19,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2020/8/5,12,三、保险公司的破产 指保险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债权人或保险公司向有权管

5、辖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并将保险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2020/8/5,13,7.2.1 承保的内容,保险承保,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保险公司对愿意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 内容包括: (一)对投保申请的审核 投保人的资格 审核保险标的 审核保险费率,2020/8/5,14,(二)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逆选择 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人为风险 道德风险 心理风险 法律

6、风险,7.2.1 承保的内容,2020/8/5,15,7.2.2承保的程序,接受投保单 审核验险 审核. 验险.验险是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以便达到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 接受业务 缮制单证,2020/8/5,16,7.3.1 分保的基本概念,分保也称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分保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2020/8/5,17,7.3.2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

7、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2020/8/5,18,7.3.2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

8、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2020/8/5,19,7.3.2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2020/8/5,20,7.3.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2020/8/5,21,7.3.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2020/8/5,22,7.3.4 分保

9、的分类基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可分为二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毗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其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为一个危险单位,2020/8/5,23,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7.3.4 分保的分类基础,2020/8/5,24,7.3.4

10、分保的分类基础,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比例分保 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非比例分保,2020/8/5,25,7.3.5 分保方式,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赔款的分担,均以相应的比例计算。 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2020/8/5,26,7.3.5 分保方式,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11、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费用。 缺点: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2020/8/5,27,7.3.5 分保方式,溢额再保险 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

12、额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2020/8/5,28,7.3.5 分保方式,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线”是指约定的分保限额为自留额的倍数,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例题:教材P249,2020/8/5,29,7.3.5 分保方式,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别: 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自留额与责任额分配基础是保险单。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其分配

13、基础是危险单位。,2020/8/5,30,7.3.5 分保方式,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2020/8/5,31,7.3.5 分保方式,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

14、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2020/8/5,32,7.3.5 分保方式,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 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2020/8/5,33,7.3.5 分保方式,对于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主要表现为成数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成数分保合同,对分保限额之上的部分才通过溢额分保处理。 对于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主要表现为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先订立的是溢额分保合

15、同,对业务先进行溢额分保处理,对自留额又进行了一次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成数分保的限额。,2020/8/5,34,7.3.5 分保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是指以保险赔款和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 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 作用: 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2020/8/5,35,7.3.5 分保方式,优缺点: 优点: 不用逐笔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是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 帐务较少并且简单,但要求较精密,管理费用也较低,再保险费按保险人一种或几

16、种业务的总保费的基础计算,事先也可大体确定。 对再保险人来说,不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而且一般也没有再保险手续费。,2020/8/5,36,7.3.5 分保方式,缺点: 不能用来交换,因而保险人得不到回头业务; 原保险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再保险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有大的赔款,再保险人会导致亏损,而原保险人可仍有盈余,但如果未超过索赔款限额时,仅由原保险人赔付,而再保险人可能无任何责任。,2020/8/5,37,7.3.5 分保方式,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 险位超赔再保险 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以一个危险单位(如一架飞机)为基础计算赔款。 例p252,2020/8/5,38,7.3.5 分保方式,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 事故超赔分保:分保分出人为求得在一次事故中的责任积累,超过一定限度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赔偿。 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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