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第一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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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体系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和外空活动规则 ,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有时也称为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是民用性质,主要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航空法是平时法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国内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航空法取得最高程度的一致.,国际条约与国内航空法存在的共同因素,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 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 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所以,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的形成,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航空法的形成,根据1944年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3、.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大大提高了飞行速度;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条约;其他喊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国际条约. 虽然,国际条约是估计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但并不排除国际习惯作为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各国的司法判例也对国际

4、航空法具有重要影响.各国权威最高公法雪茄的学说也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格21飞机两架,侵入

5、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面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领空主权原则,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再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读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饿”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6、 approach).,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际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理权 支配权。,公 空,由于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与国家领土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上空及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当然也不相同。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

7、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根据一定条件,相互给予民用航空器以进入或通过其领空的便利.,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1929年10月12日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成立、责任追诉程序和损害赔偿的限额范围等基本内容。此后又制订了一系列修改补充该公约的国际文件,如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从而形

8、成了所谓华沙公约体系。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通过的三个条约,即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这三个公约形成所谓的 “芝加哥体系”,成为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基本文件。公约规定了航空法的一般原则,并就航空器的性质、国籍、飞行条件和标准作出规定,公约规定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自由,非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不从事运输旅客或货物等商业性业务的民用飞机享有无害通过权。该无害通过权包括两项权利,即不降落而飞越缔约国上空的权利和非商业性降落的权利。“非商业性降落”是指不为装卸旅客、货物及邮件的其他目的的降落。 商业性运输

9、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民用航空器除上述两项权利外,还享有有关商业性运输的三项权利即: a.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b.装上前住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c.装上前住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地面国的主权,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保留“国内两地间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

10、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住其境内的另一地点,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力只能由地面国经营,任何缔约国不得把此项权利转让给他国,也不得对他国要求这种权利。,禁区(f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限制区与禁区一样,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

11、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要求.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12、 Identification Zone, in short 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关于在领空以外的空中航行自由原则,建立防空识别区应当认为是与国际法相容的.,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航空器应获得登记国的国籍(aircraft nationa

13、lity)。航空器不能在两个以上国家登记,但变换登记国是可以的。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区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是以航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的。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空器,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器,其余用于商业目的或私人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即使是国家所有的航空器,如果用于商业性运输,应视为民用航空器。,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

1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展。,为了制止和惩罚空中劫持行为,国际间签订了五个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

15、京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l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的议定书; 199l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在整体上而言不论是国内航班还是国际航班,只要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公约均适用; l970年海牙公约不仅适用于国际航空,而且也

16、适用于国内航空。但必须是发生劫机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或实际降落地不是航空器登记国的领土。海牙公约不仅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罪犯,而且适用于共犯或企图犯罪的人。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l970年海牙公约相同。即对国际、国内航班均可适用,但航空器的起飞地和降落地(包括预定降落地和实际降落地)须位于航空器登记国的领土以外,而且罪行应在不属于航空器登记国的其他国家领土上发生。关于破坏航行设施和在机场施行暴力行为的犯罪,只有当航行设施和机场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时公约才予以适用。,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是l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在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文件。该议定书补充规定: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非法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破坏机场设备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该机场的安全,即为犯罪。,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是鉴于存在使用软叶状或富于弹性的塑性炸药摧毁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以制造恐怖活动,而塑性炸药难于探测,因此在1991年3月1日签订该公约,其全称是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公约要求各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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