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消费税筹划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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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第五节 出口退(免)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实行从价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二)从量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企业外销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的,有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在确定销售数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三)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和利润应是税务筹划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

3、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税务筹划点,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税务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一)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

4、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例1】某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销售收入US$150000。当日汇率1:8.5,10月1日的汇率为1:8.3。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 如果采用当日汇率将销售额折合成人民币,即1500008.51 275 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27500030%382 500(元) 如果采用当月1日汇率将销售额折合成人民币,即1500008.31 245 000(元),则应纳税额为

5、124500030%373 500(元) 采用两种不同的汇率税额相差9000元,(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

6、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应对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系单一纳税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消费品的流通存在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

7、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缴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例2】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115 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 88 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15 2002005%1 152 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88 2002005% 882 000(元) 由此,企业少纳消费税: 1 152

8、000882 000270 000(元),(三)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卷烟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税消费税,即先从量每大箱征150元,再从价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税价)以上的按45%的税率缴纳、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缴纳。 从价定率缴纳消费税有个临界点,即单条调拨价在5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30%跃升到45%,税负必然突然加重。企业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新产品的价格定位。,【例3】某卷烟厂生产出一种新产品,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每大箱成本4 320.59元,包括原材料、水电、人员工资等,经测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13%左右。对该卷烟的调拨价(即

9、出厂价),可以定两个价格,每条55元(不含税价47.01元)或64.35元(不含税价55元),则相应的单箱金额分别为11 752.14元或13 750元。如何进行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当每条定价55元时,一大箱须缴纳消费税 3 675.64元(11 752.1430%+150);定价64.35元时,一大箱须缴纳消费税6 337.5元。增值税分别为1 436.19元和1 775.82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434.51元和689.63元,期间费用分别为808.31元和945.73元。销售收入减去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期间费用、生产成本后的工业利润分别为2 513.09元和1 456.5

10、5元,低定价获得的利润却比高定价获得的利润多,而且因为定价低,可能极大地增加销售量,累积获得的利润也更多。,这是因为50元作为税率变动临界点的原因,单条含税价为55元卷烟的不含税价为47.01元,低于50元则消费税率为30%,而单条含税价为64.35元卷烟的不含税价为55元,高于50元则消费税率为45%。 由于新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不变的,所以无论如何定价,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变。,第一步:税率变动以50元为临界点,分析以50元为基础,分别按照消费税税率为30%和45%的两种情况,计算出其利润的差额。因为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增值税是不变的,适用两种税率对利润的影响就只有两个因素:消费税的增加和

11、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可以把适用30%税率的利润简化表示为:50-5030%- 5030%8.5%=33.73元;适用45%税率的利润简化表示为:50-5045%-5045%8.5%=25.59元,二者相差8.14元,每大箱相差2 035元。,第二步:要消除上述差异,只有提高卷烟的定价。假设每大箱提高X元才能实现利润持平。假定进项增值税为M元,期间费用按销售收入的分配率为Y。 销售收入增加X元时,相应税费增加如下: 消费税的增加:0.45X元; 增值税的增加:0.17X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增加:(0.45X+0.17X)8.5%O.0527X(元); 期间费用的增加:XY元;

12、 利润增加:X0.45X0.0527X-XY=(0.4973-Y)X(元)。,第三步:提高X元时,利润增加(0.4973Y)X元,令(0.4973Y) X=2 035,则X=2 035(0.4973Y)元,对单条的影响为:2 035(0.4973-Y)250元。 可见,当产品单条定价在58.5元58.5+2 035(0.4973-Y)250元所获利润不如定价接近58.5元所获利润。如果单箱金额12 500元,期间费用859.75元,将期间费用按销售收入的分配率为0.06878代入,可得出当产品单条定价在58.5元77.5元所获利润不如定价接近58.5元所获利润。,新产品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

13、更大的利润。由于税收因素,某段价位售价高还不如售价低所获利润多,从利润方面考虑该产品应按低价定位。另外,出厂价定得低,有利于价格调控,商业批发价及零售价可以仍按较高价格,则让利于商业的价差大,这样工商双方都有利,还可为以后可能的消费税政策变化留下空间。价位定得低,如以后消费税政策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变动的临界点降低,降至45元,则仍然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一些新开发的卷烟产品单条调拨价要么低于50元,要么高出50元一大截,尽量不定在六七十元。,(四)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

14、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例4】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批量销售价格400元/箱销售给经销部,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

15、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 节税额为20000元。,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

16、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企业从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面临对全部产品统一适用高税率的可能。,【例5】某酒厂本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150吨,实现销售收入75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 按照规定,粮食白酒应在缴纳20%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千克1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食白酒纳税,该月应缴纳消费税 (750 000+100 000)20%+(150+50)1 0001= 37 (万元),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白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则应缴纳消费税 750 00020%+1501 0001+100 0005% =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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