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完整培训教材(企业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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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完整版培训资料,一、食品安全法发布及开展原则 二、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 四、工作安排,目 录,一、食品安全法发布及开展原则,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共10章,条目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 字数由原来的1.5万字,增加到现在的3万字; 法律责任由原来的15条增加到现在的28条;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在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一、食品安全法发布及开展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工作原则【第

2、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全面贯彻了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通过监管理念、制度、机制、方式等创新,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萌芽时期(1949-1963) 只是对由食品引

3、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 发展阶段(1964-1979) 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成熟阶段(1981-2009) 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完善阶段(2009-)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4、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地位【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3.1 食品安全标准,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3.1 食品安全标准,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1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评审【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

6、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四条

7、】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8、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新的食品原料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

9、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务院卫生部门60日内组织审核安全性评估材料,决定是否许可生产,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体系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

10、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1、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

12、不得少于二年。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储存要求规定【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网络食品实名登记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

13、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三条 】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

14、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2 食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第六十七条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

15、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基因的标示要求【第六十七条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6、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三、重点章节内容介绍,3.4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落实【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责任约谈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范【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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