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十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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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1,10.1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的概述 10.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容 10.3 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10.4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6 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课前案例】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了施工图纸的会审,审核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批准实施,施工过程中发现由于施工图的错误,造成承包商停工2天,发现施工组织设计有误,造成误工10天,承包商提出工期费用索赔报告。业主代表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图纸会审及审核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不力,提出要扣监理费1000元。问是否可行?,3,7.1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2、的概述,7.1.1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1、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应包括其他法规中涉及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 3、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4,4、为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中的计划、规划、用地、环

3、保、消防、安全、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维修及建设活动主体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和验证等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些监督管理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以建设活动主体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此种监督管理的当事人不是平等的,他们的关系是执行规定和服从规定的关系,属于纵向管理的范畴,不属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5,7.1.2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的立法现状,建筑法中有关监理的规定,是我国监理法规中唯一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责任也做了相应规定。 其他由建设部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

4、规范性文件有: 1、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 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1988年) 3、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2年) 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 5、 关于印发示范文本的通知(1995年)等。,6,7.1.3 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只能由依法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等专业化单位实施,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无权实施监理的。至于具体由哪一个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则由业主(甲方)根据招投标来进行选择,并与之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进行委托授权

5、。,7,7.1.4 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8,7.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如下:,9,7.2.1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1、结合项目特点,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

6、2、编写设计大纲; 3、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 4、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 5、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 6、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 7、配合设计,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如人防、地震等的协调工作。,10,8、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9、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 10、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 11、审核工程估算、概算; 12、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13、审核工程图纸; 14、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 15、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批。,11,7.2.2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1、拟订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 2、办理招标申请; 3

7、、编写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投标须知、拟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4、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5、组织投标; 6、组织现场勘察,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7、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 8、与中标单位商谈签订承包合同。,12,7.2.3 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对于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等物资进行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制定材料等物资供应计划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计划; 2、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货期、维修服务等条件的分析和比选,确定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厂家。重要设备尚应访问现有使用用户,并考察生

8、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 3、拟订并商谈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13,7.2.4 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从控制过程来看,它是从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的质量检验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从控制因素来看,它包括影响工程质量的五个方面,即对参与施工人员素质的质量控制;对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所使用的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对采用的施工方法的质量控制;对生产技术、劳动和管理环境的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它是为确保工程项目在达到所需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条件下按期完成所进行的控制工作。 3、施工阶段投资控制,14,7.2.5 合同监理,1、拟订本项目合同体系及合

9、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2、协助业主拟订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种合同的商谈; 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4、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15,7.2.6 其他委托服务,接受业主委托,承担以下技术服务: 1、协助业主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2、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申请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 3、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16,7.3 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1、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2、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业主与监理单位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

10、所签订的合同来约定的。 3、业主通过合同将自己对承包商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委托授予了监理单位,所以,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虽无直接关系,也未签合同,但它们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为使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平等,并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了FIDIC合同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局等部门也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供各有关当事人参照执行。,17,5、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1)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中的两个主体。 2)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手段选择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构成了合同双方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

11、 3)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直至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也要按照合同文件履行自己的职责。,18,5)应当指出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如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就不能再直接指挥承包商的施工活动。 6)在合同条件中,没有任何条款说明承包商有权接受业主的指令,业主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应属违反合同的行为。 7)因此,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业主下达的这一类指令,而承包商执行业主的指令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8)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业主直接指挥承包商和承包商接受业主指挥的行为实际上将干预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条件的执行。 9)实践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的越多,工程完成

12、的越差,合同执行的越糟;而业主干预的越少,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调、控制,则工程完成的越好。,19,6、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 2)一是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详细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权利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利。 3)另一个文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这份文件主要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监理服务协议中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也予以明确。 4)在监理协

13、议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与施工合同中所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保持一致。,20,5)在监理合同中一般还要明确,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这是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制约。 6)但是这种制约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利,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权利。 7)业主不能认为监理工程师是他所委托的雇员而去干预监理工程。,21,7、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1)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2)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

14、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在涉及或关系到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且承包商也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 4)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22,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任何监督和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文件)和实际情况。如果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他有权提出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这是法律上对承包商的保护。 6)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与承包商的关系上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监理工程师不能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关系,包

15、括监理单位不能与承包单位及提供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的单位发生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均不能经营承包施工或材料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的单位任职,监理工程师更不能接受承包商的礼物。这是监理工作的一个原则性问题。,23,7.4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4.1 业主的权利 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业主具有以下权力: 1、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1)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雇员,他在合同管理中的各项权力由业主授予。 2)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业主需要也必须通过合同文件赋予,这是因为只有通过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

16、力和职责才能被承包商所接受。 3)FIDIC通用合同条件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如果业主认为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些权力或职责需要进行修改,则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加以规定。,24,2、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1)批准合同转让的权力。合同条件规定: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 2)这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是通过资格预审,并根据投标书进行评标之后才选定承包商的。如果承包商将合同转移给其它承包商将不符合业主选择承包商的程序和目的。 3)终止合同的权力。终止合同意味着重新选择承包商。因此,决定合同终止的权力在业主,而不属于监理工程师。,25,3、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为完善和保证合同实施,业主享有下列权力: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投保并保持其有效,则业主可自行代替承包商办理投保,其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在指定时间内将有缺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拆除的工程运出现场,则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其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未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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