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1147705 上传时间:2020-08-04 格式:PPT 页数:207 大小:2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07页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07页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07页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07页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课件(20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支付结算概述 2、现金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 4、票据结算,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票据和结算凭证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的分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

2、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不等同于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按一定的形式

3、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区别】会计工作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管理: 人行总行:制定统一制度;监督管理全国。 (2)分级管理: 人行各分支行: 制定实施细则/单项办法,报总行备案/审批; 监督管理本辖区。 政策银行、商业银行的总行: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 具体实施(组织、管理、协调)。,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

4、履约付款原则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主要是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中介机构,其负责托收或托付。同时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由于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的限制较多,因此,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 支付工具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 票据结算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 非

5、票据结算主要是: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依据,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 如: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

6、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账户权利),(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文字 (1)字体:正楷或行书 (2)文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 (3)特殊: 简写字(一、二)、自造字 银行不办理 繁体字(貳、陸、萬、億) 银行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

7、数字 整(/正) (1)金额到“元”位 必须写; (2)金额到“角”位 可写可不写(一般不写) (3)金额到“分”位 必须不写 3、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人民币”字样 (1)应印有“人民币”字样;没有需加填 (2)大写金额紧接“人民币”填写,不留空白 (3)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角、分”字样,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零” (1)有0写零:1,409壹仟肆佰零玖元整 (2)多0(连续)一零:60,001陆万零壹元整 (3)万位、元位尾零:不写或只写一个零 万位(或元位)的零属于尾零 情况1:仅该位为零,下一位(千/角位)不为零 情况2:或连续多零至该位,下一位不为零 举例:120.12;

8、 12,001,234 (4)角零分不零:角位零不得省略(元后写零几分) 例:¥123.05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零伍分 【技巧】零的写法是主要考点。“有0不写零” 的只有情况(3),否则“有0不写零”就是错的。,5、小写金额数字 (1)数字紧跟“¥”,不留空: 例:¥123.05 ¥ 123.05 (2)数字不得连写; (3)横杠的使用: 仅在无角无分时用,有角无分时不用 例:120.00 可以写成120. 120.50 不能写成120.5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9、。(防止涂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 1月15日写成拾壹月壹拾伍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简称具有排他性。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简称“银监会”,(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

10、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五)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签章: (1)行为:签名、盖章、签名并盖章(即签或章) (只签名不盖章、只盖章不签名、既签名又盖章) (2)主体: 单位,银行: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个人:个人的本名签名或盖章,2.伪造VS 变造(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 伪造:假冒签章(会计:无中生有) 变造:更改签章以外事项(会计:篡改事实) 3.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欺诈罪) 4.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 【提示】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 1.不得更改: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 (会计核算:

11、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 2.可以更改: 内容情况:除以上的其他内容 更改要求: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正处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下列四种情况票据无效:,(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票据无效。 (2)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更改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的票据无效。,第二节 现金管理,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监督对象),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主体)监督。 各级人行应严格履行金融管理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

12、监督和稽核。,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上述第5、第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

13、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限额 现金使用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增加或减少的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

14、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

15、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5、开户单位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不准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 额坐支现金 补充两条(不得拒收支票、本票和汇票或不得有现金结算 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16、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现金内控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问题处理:发现挪用、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账款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3、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