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教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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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突规定简介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体现企业的责任主体 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主要内容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4.防突规定构成,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 (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 (二)是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五),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

3、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5、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理、依法治突。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治理,即揭、掘、采煤前确认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并达标后,方准许揭掘采。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

6、理、依法治突。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将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

7、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基本、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 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

8、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

9、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 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一、增加了两章 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

10、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瓦二氧化碳(瓦斯)突出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 将原防突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培训”等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进行修改,作为防突规定第二章的一般规定。主要目的:理顺原防突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势下相对情况的规定。 增加法则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和协调;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执法提供依据。,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二、将原防

11、突细则第二、三、四、六章内容重新组合为两章 原防突细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重新组织成两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治理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三、保留了原防突细则的三章和附录 保留原防突

12、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七章附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 现防突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24条。,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四、将部分表格、理论计算等内容列入附录 将原防突细则中用于资料收集、统计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等,分别作为防突规定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同时,将保护层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公式等列入附

13、录D,并增加用于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参考的程序框作为附录E。,第一章 总则,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全公司可采煤层除老屋基矿14#层、山脚树矿15#、18#层外其它煤层都是突出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根据规定,山脚树矿已升级为突出矿井,现全公司6

14、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新定义,升级),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按公司要求:各矿防突机构须配置至少5名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的防突规定实施细则即将下发,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将与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联合设立盘江瓦斯研究所,下设防突小组),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废止细则中“应优先选择区域性

15、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对应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抽采达标”。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多指标、多方法、多措施、互相应证、互相补充,提高可靠性),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体现发生突出后,全矿井停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

16、,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十五种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更严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突出危险性评估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与防突细则的区别见P11)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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