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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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清末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是指公元1840年公元1911年期间的法制,中华法系解体,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改法修律活动。 改革的背景 政治、经济、司法 改革的内容 宪法 预备立宪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特点 官制 司法体制改革(法部、大理院) 诉讼法 礼法之争的第一回合 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特点 礼法之争 民商法 大清民律草案特点原则 狱政 清末法制改革的特点、意义,神圣中国 17C 巨人中国 18C,瓜分中国19c 木偶中国20c,鸦片烟民,一、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 政治、经济、司法 教材209 (一)政治背景 1. 西方列强的压力 战败、割地、赔款 2. 清廷内部的混乱、腐败 地方

2、势力 白莲教、太平天国、义和团 就地正法、淮军湘军 内部腐败 卖官、贪墨 3. 西方思想的影响 新思潮、满汉矛盾、改良派、革命派 (二)经济背景 农业社会、自然经济 商品经济、工业社会 厂矿企业、棉纺企业、近代银行 新型的经济关系 原有律典的局限,(三)司法背景 治外法权与变法 教材328331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制度 1 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被告主义原则 源起,(1) 内容: A.

3、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之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C.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之间的侨民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 审理机构: A 一审: 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 二审上诉案件: 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C 终审案件: 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3) 后果:破坏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化外人犯罪 2. 观审制度 观审制度是指即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

4、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3会审公廨,清末法律制度-会审公廨,清末法律制度-会审公廨,3 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指租界内发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国领事有权参与审判的制度,其是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会审公廨规则:纯属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依领事裁判权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员只能“观审”;直接或间接涉及外国人的华洋诉讼,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审”。 结果: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

5、裁判,中国人受外国法律裁判,治外法权对清末法制改革有何影响? 为什么清政府急于收回治外法权? 苏报案: 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清政府镇压革命运动的不便 契机: 1901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规定“中国深欲整顿律例,其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

6、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其领事裁判权”。不久,美、日等国也作出类似承诺。 先例: 日本,1902年,清政府于内外交困下发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成立了负责修改法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由修律大臣主持,首先进行大规模翻译西方各国部门法,为正式修律作准备。 改革的内容:宪政、官制及司法体制、诉讼法、刑法、 民商法、狱政 礼法之争,二、预备立宪 教材209214 第一阶段: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预备立宪原则、方略 1901年慈

7、禧流亡西安发布“变法”上谕,实行“新政”。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易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 1905年,清政府派出宗室镇国公载泽、户部左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等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宪政,同时设立“考察政治馆”。第二年五大臣回国,提出了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认为立宪三利:,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 。” 二曰外患渐轻 。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

8、平之邦交 。 三曰内乱可饵。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1905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 立宪程序为:议定官制,厘定法律,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顿武备,普设巡警,预备立宪基础,数年后再行宣布天下。 第二阶段:钦定宪法大纲 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于1908年8月,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为“君上大权”,共14条;附“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9、: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

10、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

11、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特点: 钦定

12、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官制改革为核心的行政改革(突出表现有设立责任内阁); 二是“开议会”,表现为资政院和咨议局的设立。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三是实行地方自治政策,以利于“专办地方公益事宜”。 咨议局和资政院 咨询机构 所设立之内阁 “皇族内阁”或“亲贵内阁”。,1911年(宣统三年)5月8日清政府在立宪派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下,颁布新订内阁官制,实行所谓

13、“责任内阁制”。下令裁撤旧设内阁及军机处,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的新内阁,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被称之为“皇族内阁”或“亲贵内阁”。,第三阶段: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政府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起用北洋军阀袁世凯组阁,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等。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就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 内容:,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

14、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

15、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内容特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主要表现如下:,首先,明确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皇帝的权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之。“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其

16、次,提高国会的立法权。宪法之起草议决、宪法改正之提案权属于国会、国际条约之议决等。 再次,扩大国会的行政权。总理大臣之任命、年度预算、皇室经费之议决等权力。 最后,限制皇权及皇族。限制皇帝统率陆海军、处理外交事务、制定官制官规的权力,收回钦定宪法大纲赋予皇帝解散议会的权力,并明确规定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三、官制改革、 司法机构的改革 1906年,清政府为了配合宪政改革,进行官制改革,陆续制定颁布学部官制法部官制陆军部官制民政部官制章程内阁官制各省官制通则钦定行政纲目等,包括 谘议局、资政院;司法机构改革 1. 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3)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2. 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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