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产税比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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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财产税比较,第一节 财产课税概述,最古老的税种:土地税、人头税 一、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课税 商品课税 所得课税,财产税与商品税比较,课税对象:存量与流量 课征方式:定期与一次 转嫁难度:前者较难、后者较易 纳税环节: 管辖权:,财产税与所得税,课税对象:存量与流量 计税依据:本身价值或数量、产生的收益或所得; 纳税人:前者不一定是财产的主人 计算上,二、财产课税的依据,1.利益交换说(洛克、休谟的社会契约说,发展于边沁等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2.能力说 3.社会公平目标的要求 4.税收作用广泛性要求:弥补所得课税、商品课税的缺陷 5.财政收入说 6.效率的要求:提高资源配置的

2、效率,三、财产税的分类 1、按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2、按课税对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财税与动态财产税 3、按课征环节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转让税与财产收益税 4、按课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价值税与财产增值税 5、按课征时序的不同,可分为经常财产税与临时财产税 6、按课征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真实财产税与虚假财产税,四、财产税的特点,1.财产课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 2.财产课税多属于直接税 3.财产课税多是经常税 4.财税课税多属地方税收,五、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及财产的估价方法,(一)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 动产的保有课税 不动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保有课税

3、计税依据分为四类 改良的资本价值 未改良的资本价值 年度租金收益 某些物理特征,1.改良资本价值,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价值,可以依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是其重置价值或历史成本价值来计量。 我国:房产原值、房产余值 大多数国家:市场价值 优点:基本符合支付能力原值、税源丰富且有弹性、数据较多纳税人能理解; 缺点:极有可能会抑制对土地改良的投资;评估失真和滞后;较高的转让环节税导致价格低报;,2.未改良资本价值,计税依据仅为土地的价值,而不包括土地改良物的价值 ,也称素地价值。 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肯尼亚、台湾和南非的部分地区; 优点: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并鼓励土地的密集使用,提高

4、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体现量能支付原则;降低评估成本和减少评估要求,缩短评估周期; 缺点:提供的税源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收入;难以从已改良的不动产交易价格中推倒出未改良土地价值,3.租金收益,不动产收益:总收益、纯收益、租赁收益(租金)、平均收益 租金收益指的是不动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并非指实际租金收益,而且一般包括不动产的总体租金(包括地租和房租) 优点:有效地对不动产的潜在租金收入课税,并能及时追踪反映不动产租金收益和年值的提高;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缺点:各国的租金控制可能导致租金收益概念混乱,使评估的问题更加混乱。有的只有唯一的使用者,如何评估? 解决办法:估算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减去折

5、旧后,再运用一个合理的贴线路去确定名义租金。,4.物理特征,早期:窗户、烟囱、阳台或房间的数目、土地面积等 依土地面积的国家:一些转轨国家,如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等;中国; 优点:管理相对方便,能促使市场当局建立财政地籍,从而提供土地和建筑物的产权等具体情况的详细资料。 缺点:收入弹性不足,难以确保公平。,(二)财产的估价方法,1.现行市场价格法 以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财产为参照物,同时充分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后,确定一个评估率,在用评估率乘以市价就是应纳财产税的税基。 西方国家:评估率远小于1,2.收益现值法(潜在价值法),用对财产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期收益来估定财产价值的

6、方法 有限年 无限年 财产预期年收益/平均财产收益率,3.重置成本法,估定价值=财产重置陈本-折旧-无形损耗 重置成本:复原的、更新的;,六、财产税的优点及其不足,优点: 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平均分配、调节收入 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 纳税人名副其实,有利于税收达到预期效果 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缺点:,违背量能纳税原则:对动车征税的困难 财产税的弹性较差,且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税负有失公平,且易导致腐败 阻碍经济发展,第二节 一般财产税比较,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课税对象,涉及动产、不动产、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等 逐步分离:营业税、利润税、利息税 趋势:一般财产税向净值税

7、发展,一、一般财产税的类型,(1)名为一般财产税,实为选择性财产税:不动产为主,无形资产几乎被排除在外; (2)经财富税(净值税、财富税):以个人资产总额(动产和不动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课税对象,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税率设计采用比例税制。主要是欧洲。 (3)计税标准与第二类相同,但免税扣除额较大,且采用累进税制。印度、瑞典等。,二、一般财产税的特征,1.课税权主体不一:中央、地方、或二者共同; 2.对不同纳税人区别对待: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分 3.课税对象的非全面性:以不动产为主 4.税率偏低 5.财产估价灵活多样:市场价格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三、净财富税的特点,对人们拥有的

8、所有财产课税,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务及其他外在请求权以后的财产余额课税 1.课税权主体多单一性:多属中央税收,在地方政府征收普通财产税的同时征收净值税。 2.纳税人的非全面性:大多数国家只定为自然人 3.课税对象净额化: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财产,但作债务和有关项目的扣除。 4.存在免税额规定 5.税率多采用比例税率 6.申报合并化: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与所得税同时申报,四、部分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美国 加拿大 新加坡 德国 法国 印度,第三节 个别财产税比较,一、土地税比较 (一)土地税的课征形式 土地财产税 土地收益税(总收益、纯收益、租赁价格、固定收益) 土地所得税(租赁所得或使用所得

9、) 土地增值税(对不劳而获的土地受益课税),(二)土地税的课征制度特点,较为理想的要属地价税 1.纳税人名副其实 2.课税对象单一 3.计税依据多样(固定的土地价值) 市场价值、年金价值(一年取得的租金)、未改良土地价值 4.税率的差别性 5.免税项目各异 6.征收缴纳方式多样(自行申报与税务机构查定征收),(三)土地增值税比较,1.纳税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出售者; 2.课税范围:土地及土地建筑物、土地 3.税率: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转移时的自然增值和未发生转移时的土地自然增值 5.减免规定:政府部门、农业耕作、增值税额未超过一定比例。 意大利、韩国的土地增值税,(四)部

10、分国家的土地税制度,日本 新西兰,二、房屋税比较,对房屋及有关建筑物课征,属地方税,按比例税率计征,设免税项目 房屋财产税(数量或价值) 房屋受益税(租金收益) 房屋所得税(出租、售出、转让) 房屋消费税(消费使用) 英国、波兰、波兰,三、不动产税比较,以土地或土地上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 不动产所有税、不动产转让税、不动产所得税 智利、匈牙利、尼泊尔、新加坡,第四节 遗产税与赠与税比较,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概念及特征 遗产税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应纳税财产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内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一种税。 特定时期应不包括赠与人死亡之

11、前短期内,遗产税和赠与税特征,属于财产税 属直接税 属从价税,二、遗产税的课税理论,遗产:不劳而获的财富,是由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而并不是天赋人权。 能力说:符合支付能力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说(法律说) 歧视说(鼓励勤劳、限制懒汉) 追税税(溯源课税说):逃掉的税最终可部分转到其遗产上 均分财富说 公益说(有利于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类型,(一)遗产税类型可分为如下三种: 1、总遗产税制。 2、分遗产税制,亦称继承税制。 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1、总遗产税制。这是就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课征的税。“先税后分”、起征点、累进税率,一

12、般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2、分遗产税制,亦称继承税制。它是按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而征收的税。“先分后税”、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考虑关系的亲属程度、继承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预期寿命等。(日本、法国、德国、波兰、韩国等),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采用这种税制的国家一般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各继承人分配到的遗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征一次分遗产税 。“先税后分再税”(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近20年来许多国家出现了单向开征分遗产税的潮流。,(二)赠与税类型,1、总赠与税制,又称赠与

13、人税制。 2、分赠与税制,亦称受赠人税制,四、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模式,1.设置原则 遗产税: 收入原则 公平原则 区别原则 简便原则 赠与税: 收入原则 配合原则,2.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课征模式的配合,1、不单设赠与税,而是将一部分生前赠与的财产(亦称死亡预谋赠与)归入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 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既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又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3、两税交叉合并课征。这种方式也分设两税,但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须在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将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额),合并到遗产总额(或继承额)中一并课税,原已纳赠与税准予扣除。计算麻烦。 4

14、、相续税制。这种方式是对财产受益人一生或某一段时期内因继承、遗赠或受赠而发生的一切财产额一并课税,即财产受益人在每次得到受赠或遗赠财产时,都要与以前每次受赠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累积起来一并课税,但已纳税款可以扣除。课税对象是财产收益人。,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率的配合,(1)两税税率分设,且赠与税税率高于遗产税税率。 (2)两税税率分设,且赠与税税率低于遗产税税率。 (3)两税税率合并设置。,五、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征制度,1.纳税人 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 遗产继承人 受遗赠人 赠与人 受赠人 管辖权的划分遵循一般原则,2.课税对象,动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古董、珠宝、金银首饰等; 不

15、动产:土地、房屋、矿产等; 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能够使财产收益增加的权利,如保险权益、债权、土地使用权等;,3.财产估价,多为财产的市场价值 死亡时 得到遗产时 受赠时 弱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要定高些,4.税率,分设税率,如日本; 同意税率,累进,如美国; 发达国家:税率较高、级次多; 发展中国家:税率较低,级次少;,5.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项目 丧葬费用扣除,一般规定最高限额; 遗产管理费用:律师费、认定遗产手续费等 债务扣除 税收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应纳未纳的税收 公益遗赠扣除:宗教、慈善、教育等 配偶扣除 基础扣除:限额,赠与税的扣除项目,公益捐赠扣除 税收扣除 法定扣除 特定扣除等

16、,6.抵免项目,遗产税的抵免项目 外国税收抵免 地方税收抵免 连续继承抵免 赠与税的抵免项目主要是税收抵免,7.征收,申报法,辅之以查定法。 遗产额的申报:一般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个月至6个月内申报; 赠与税一般按年申报,或纳税人赠与(受赠)财产超过免征额后23个月内申报; 通常,遗产税可部分用实物缴纳,赠与税则不行,8.处罚,滞纳金 罚款 刑事责任,六、部分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荷兰 韩国 法国,七、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准备工作及思路设计,(一)相关准备制度 1.尽快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 建立公民死亡报告与死亡信息管理机构 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具体期限 规定严格要求责任制度,2.尽快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3.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权威性、公正性的资产评估机构 财产评估制度应明确规定一下几项内容: 严格规定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与程序 严格规定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 确定具体的评估程序 规定具体的资产评估方法,4.进一步完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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