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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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二、船舶保险的标的,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

2、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3.船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五、船舶保险的特点,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

3、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11条,见P366-371。,一、责任范围,PICC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2.

4、 搁浅、碰撞、触碰、触礁、沉没、失踪等意外事故 3. 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殷琪玛利”式风险(Inchmaree Clause): 装卸意外事故 船舶潜在缺陷 船员恶意行为 雇员疏忽行为 油污风险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一、责任范围,(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 + 触碰责任 包括:他船船损(他物损失) 救助费用 他船期损 他船货损 他船或货物的污染费用 不负责:人身伤亡 本船货损 清除费用 其他

5、物体的污染责任 其他物体的延迟费用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一、责任范围,(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船险共计三个保额: 船舶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碰撞责任 施救费用,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行为主体 第三人

6、被保险人 报酬原则 “无效无酬”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赔偿责任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独立保额 承担方式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不参与共损分摊,二、除外责任,PICC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4种: (一)不适航 保险人举证: 船舶不适航人员配备不当、装备不妥、配载不当 损失由不适航造成因果关系 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法定的除外责任 C242 被保险人 船东 船东的代表管理人 区别:船东疏忽不保;船长疏忽及故意承保 (三)船舶的自然磨损和正常维修保养费用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三、免赔额,船舶保险

7、采用“绝对免赔额”,几千至几万美元。 减少理赔费用,降低保险费率。 只适用于单独海损,每次事故扣一个免赔额。 下列情况不扣免赔额: 全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四、海运条款,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五、保险期限,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 定期保险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

8、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六、保险终止,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七、保费和退费,(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

9、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3.停泊退费: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二)航次保险 保费一次付清,不退保和退费。,八、被保险人的义务,1.损害通知获悉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施救义务减少损失。 2.施救不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非相关)。 3.确定碰撞责任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4.协助向第三责任方追偿。,九、招标条款,是关于船舶修理招标及损失补偿的条款。 1.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进行修理招标, 选择最有利的报价。 船期损失与修理报价存在矛盾: 船期相同时,选报价低的。 报价相同时,选船期短的。 对立情况时,选取中间值。 2.保险人可以自行招标或要求船东重新招标,

10、 保险人补偿维持费用,以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为限。 3.保险人有权否决修理地点, 或从赔款中扣除增加的费用。,十、索赔和赔偿,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十一、争议的处理,管辖权: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第三节 我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

11、、责任或费用: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满6个月才能受理; 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的爆炸; 本国政府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被征用或征购;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三、保险终止,保险人的注销通知,满7天生效。 自动终止的三种情况: 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12、 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则 是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效力优先。 其他保险是第一损失保险,不构成重复保险。 退费规定: 被征用或出售而终止保险时,净保费按日比例退还。 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TC1983共有26条,与PICC1986船险条款简要对比: 1.航行条款三种航行限制 拆船航次的损失赔偿限于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2.延续条款 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违反保证条款 “续保”来补救:通知 加费 批单 4.终止条款 船级或所有权变更,保险终止。 5.转让条款 被保险船舶如发生转让,须在保险单上批注。,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6.

13、风险条款责任范围 江河、湖泊 触碰飞机 船长拥有股权不视为船东 7.污染危险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PICC1986 ITC1983 承保范围 碰撞+触碰 两船碰撞 承保比例 4/4 3/4 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免赔额 不扣 扣,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9.姊妹船条款 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10.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每天的补偿额 = 保险价值30%1/365 例:船舶保险价值365万美元,等待决标时间为20天。 补偿额 = 36530%1/36520 = 6万美元 11.共同海损和救助条

14、款 ITC 承保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PICC 非除外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12.免赔额条款 ITC: 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扣免赔额; PICC: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不扣免赔额。,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3.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条款 超过获救价值的施救费用,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付。 例:投保ITC,保险金额200万美元,保险价值250万美元, 施救当时船舶完好价值300万美元,施救费用1万美元, 船舶全损,获残值5200美元(归保险人)。 应赔施救费用 = 5200 +(100005200) 200/300 = 8400美元 14.以新换旧条款不

15、作扣减 15.船底处理条款非损害修理不赔 16.工资和给养条款不负责赔偿,除非: 共同海损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TC1995出台的原因 1.海事法律上的变化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994年约克-安特卫

16、普规则 相应修改: 承保防止环境损害而增加的救助报酬(即使无效果) 不负责“特别补偿”(有效果加30%) 2.船舶营运管理上的变化 方便旗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相应修改: 增加船级保证条款 “但书”恪尽职责的主体明确包括船舶主管和岸上管理人员。 ITC1995与ITC1983的比较 ITC1995加重了船东的责任;ITC1983仍在广泛使用。,国际贸易保险的种类,一、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二、“三来一补”保险 进口货运险 + 企业财产险 + 出口货运险 = 一揽子保险 三、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不负责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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