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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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负面法律后果或不利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者或者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行为 物,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

3、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

4、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 1、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A、概念: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

5、单位。,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C、处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 ;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D、行政处分的对象: 单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E、行政处分种类: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F.

6、行政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 、申辩 、报批 、决定 、备案 G. 救济方式:复议、申诉。,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行政处罚 A、概念: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C、处罚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D、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可以同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合并使用。,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E、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听政程序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8、当事人参加对案件进行指控和申辩,以获取证据的过程。 听政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两类)(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F. 环境行政处罚救济制度 概念:是指法律法规对于受环境行政机关处罚的人,给予法定的渠道,使其可以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自己因违法处罚所受到的损失,以使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的侵害。 途径: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第

9、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B.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C.处罚对象不同 D.处罚形式不同 E.救济方式不同,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案例1: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

10、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的唯一污染源。,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油器。 问: 1、伊川县城建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法律依据?,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保

11、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五、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利用行为人在利用环境容量排污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损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

12、权、损害公众的环境权益、或因生态破坏致国家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A.主观上有过错;B.行为的违法性;C.损害结果;D.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2、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

13、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中。,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没有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危害; 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不公平。,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A.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 B.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C.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注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

14、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下列两家工厂是否免责? 某人从一工厂的废水处理池中取废水装入坛中埋入自家庭院内的地下,以便将来浇花时做肥料用。不料,由于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渗透到庭院内的井水中,导致全家人饮用了井水后发生中毒事故。 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四、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10种: (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

15、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做、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排 除 危 害,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排除危害虽未包含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但却包含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式的全部内容,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五、追

16、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1、行政处理 2、环境民事诉讼,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理 概念: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性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环境民事诉讼 概念: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特点: A.起诉资格的放宽; B.举证责任的转移; C.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D.诉讼时效延长。,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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