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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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 ( 备案 )号: (S)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 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 (一)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 使用权 ) 的其他有效证件 ( 提供 原件并留复印件 ) (二) 、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 (三) 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受托 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

2、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 共有房屋出租的,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 书。 ( 五) 房屋租赁合同。 二、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 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3、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 理法、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 ,房屋(间)编号为 的房屋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 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 ) 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 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 大写:元) 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 民币元 (大写: )。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 为人民币元( 大写: )。 第四条乙方应于

4、: 口每月日前; 口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口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口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 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 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

5、属设施的当 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 可向乙方收取个月 (不 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 写: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 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 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

6、房屋(大厦) 管理费、费 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 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 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 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 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 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 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 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

7、内 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 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 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该( 扩 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 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 乙方应负责维修 或赔偿并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口租赁期间, 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 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

8、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 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 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 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 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后个工作日内给与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 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 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

9、除或 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口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 项不能同时选取;在 在相应口内打“” ):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 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

10、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 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 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 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 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 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地2、3

11、 项不能同时选取;在 相应口内打“” ):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天( 个月) 以上; (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 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 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 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 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 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12、 ),同时 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 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 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 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 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 应重新订立合同, 并到合同登记 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 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 何安全隐患。出租房租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

13、电力设施、出 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 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 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 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 如有一方违约, 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 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双方须在 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 乙双方就本

14、合同发生的纠纷, 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口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信或文件的 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 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 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 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 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

15、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 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 ( 签章):年月日 登记或备案人 (签章): 合同登记 ( 备案)机关( 签章) :年月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 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

16、及当 事人填写的内容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本合同 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 房屋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屋委托他 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共有房屋出租的, 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 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 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 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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