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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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的概念特征 2.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异同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遗赠,(一)遗赠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在遗赠关系中,立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依据第16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的表现: -遗赠人单方,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 -受遗赠人单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

2、接受;,(2)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 虽然可以附加义务,但所加的负担并不构成遗赠财物的对价。因此,附加的负担并不影响其无偿性。,(3)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为遗赠人死亡是受赠人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其死亡,已立了遗嘱,受赠人也不得要求执行。 遗赠人也可以随时解除,(4) 标的是遗赠人的遗产或财产权利,标的是遗赠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债务。 标的只能是财产利益而不能是财产义务。,(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受遗赠权是遗赠人指定的主体(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的财产权. 其权利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即不能

3、代位继承,但并不影响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 -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其受赠权消灭,遗赠不生效; -明确表示放弃的,按法定继承处理;,(6)遗嘱人遗赠财产不得违背法律规定,1)只能处理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为法定继承人中的“双缺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不得以遗赠财产的方式逃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先扣税和债务,再进行遗赠) 4)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联系区别,1.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都是公民采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都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3)都可以设定附随义务;,不同点,(1)

4、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遗赠:受遗赠的是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2)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明示) 遗嘱: 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明示、默示均可),(3)客体的范围不同,遗赠: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不承担义务; 遗嘱: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可承担义务;,(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

5、不直接参与分配,从执行人手中 取得; 遗嘱:直接参与分配而取得;,2 遗赠与赠与的联系与区别,赠与:是当事人通过赠与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己 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联系: -都是属于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区别:,(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2)处分财产的方式与限制不同 遗赠:用遗嘱的方式,并保留必继份; 赠与:以合同的方式,无限制;,(3)生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死后生效; 赠与:生前完成交付;,

6、(4)适用法律不同 遗赠:继承法; 赠与:合同法;,(三)遗赠的效力,1.遗赠的生效条件 (1)符合遗嘱有效条件。 实质:遗嘱能力、意思表示、合法性(个人财产、必继份、 受赠人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符合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形式5种之一; (3)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不接受,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受遗赠人合法的认定:,-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 (是否丧失按照继承权丧失的规定认定和处理),2 遗赠的无效与不生效(同遗嘱的不生效),(1)无效的情形: 不具备合法性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 (2)不生效的情形: 丧失受赠权; 先于赠与人死亡; 遗赠物

7、不存在; 附解除条件的,遗赠人死亡前条件已成就;,如:泸州案件中,对黄某的遗赠是否有效,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宣告遗赠行为无效 。因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合法有效。因为符合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绝对地、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确认遗赠部分有效。必须处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其妻子所有的财产。,(五)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第25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8、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执行人或者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通知受遗赠人,如果受遗赠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1.接受-必须明示 明示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执行人及基层组织等; 明示的期限: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2个月内作出; (即有表示接受的期限限制,超过了丧失受遗赠权。该期限是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权利的丧失实体权利),2 放弃-默示、明示均可; 第25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期限内,也可以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案2:范宁有权依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向李丁索要遗赠

9、的10幅名画吗?,范宁的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8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校任教。2004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自己死亡后,将本人多年珍藏的10幅名画赠给范宁。但当时范宁只是痛哭而未作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2005年1月,范宁想起舅父留下的口头遗嘱,遂向李丁索要10幅名画。李丁不给。范宁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案3:,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

10、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

11、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六)遗赠的执行,法律规定(34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优于遗赠权 即必须在清偿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再接受遗赠的财产。 (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案4:该纠纷如何处理?,张某于2004年12月5日与周某签订了房

12、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0万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交了40万给张某,还有10万元未交付,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张某死亡.黄某手持张某的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经查:遗嘱是2005年元旦所立的自书遗嘱,明确该房遗赠黄某.,案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2004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在场的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册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2005年4月,何某去世,在5月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

13、册。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是指遗赠人(亦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嘱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由民间总结而来-对五保户的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 扶养人:享有取得遗嘱人遗产的权利,以承担对 遗赠人的扶养义务为前提; 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以承担将自 己死后的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条件。,(2)遗赠扶养协议是从协议签订时生效的诺成性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一

14、致就可以生效; 扶养人要履行扶养之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效力优先于遗赠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4)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遗嘱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多为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 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

15、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性质不同 扶养协议: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 单方法律行为,2.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扶养协议:有偿 (双方都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支付代价) 遗赠:无偿,3.效力不同 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 (遗赠的效力低于协议) 有协议,也有遗赠的,不抵触,分别按照协议和遗赠处理;相抵触的,与协议相抵触的遗赠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4.主体不同 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集体组织; 遗赠: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5.生效时间不同 扶养协议:签订之日 遗赠:死亡时,(三)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就发生法

16、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遗赠和扶养两个方面 (1)遗赠财产名称、数量及财产所在地; (2)扶养的内容、要求及方法等均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明。 协议订立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享受权利。,1 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享有受扶养人扶养(包括生养死葬)的权利; 义务: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确保该财产在死后能够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 (不得再行处分该财产),2 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四)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1 双方达成一致,协商解除 由一方提出,双方进行协商; 提出的一方有一定的事由: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 后果: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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