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作纪律规定(2020年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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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采购工作纪律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第二条 本纪律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招标、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所有采购活动。第二章 招标工作人员工作纪律第三条 负责组织和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准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

2、示招标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三)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四)制定的招标文件要内容全面、公正合理,不准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五)科学、严谨地制定评标办法,不准在开标后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六)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标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七)不准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

3、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八)尊重评标结果,不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推荐中标人;(九)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 投标人工作纪律第四条 参与公司招标(询比价、竞谈)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一)参加投标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参与投标;(二)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材

4、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三)不得采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四)自觉维护招标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五)尊重评标结果,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六)在开标投标期间,不得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予以认真答复评标人员有关问题的询问,重要或复杂的问题,需递交经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资料;(七)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

5、和提供物资。第四章 评标人员工作纪律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一)按时参加评审,评标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统一保管,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规定认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独立评标,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其他评委评分的观点;不得与其他评标人员串通评

6、标;(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七)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现场。第五章 监督人员工作纪律第六条 公司评标监督人员依法对招标的组织工作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参与监督的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监督公司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二)监督抽取评标专家、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四)监督评标

7、专家独立评标,不得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标活动;(五)不得替投标人向评委打招呼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标行为;(六)认真执行招标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七)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九)认真考核评标专家表现,完整记录监督情况,不得漏记违规违纪事项。第六章 违纪处理第七条 公司采购参与人、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未发生实际损失的

8、,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扣减当月绩效工资,违反工作纪律发生实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工作问责制度进行处罚。第八条 被抽取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无故拒绝参加评标(评审)会的,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按旷工处罚。第九条 评标(评审)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一律取消评标资格,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工作问责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第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责令其退出投标等采购项目,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公司采购项目参与资格1-6年。第十一条 受托代理机构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其代理资格,记入不良记录,六年内不得代理公司采购项目。第十二条 以上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 其他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商务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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