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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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目的要求,(1)通过对宪法制度基本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 (2)通过对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刑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熟悉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时效制度,熟悉我国关于犯罪的相关制度规定,懂得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解主要的行政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3)通过对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学习,树立程序意识,掌握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熟悉诉讼

2、流程,懂得如何按诉讼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教学重点、难点:,(1)宪法的特征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民事主体制度 (4)犯罪的概念 (5)基本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 (1)公民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3)故意犯罪的形态、排除犯罪的事由。,宪法的历史发展,1、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攻占巴士底狱,英国不成文宪法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2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美国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温莎堡,著

3、名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 (人权条款的先河) 就是在这里诞生的,1789年 法国 人权宣言,18001880年间,受美法影响,各国纷纷制定成文宪法(除英、匈),沙俄无宪法。均为美国式民主共和制宪法和英国式君主立宪制宪法。共同之处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对君主权力严格限制。 20世纪20年代起,资产阶级民主政权遭到破坏,陷入民主宪政危机。,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稳定发展,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结构变化较少,但在宪法民主制度内容上发生变化。 (1)扩大公民权利范围,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2)行政权力加强 (3)违宪立法审查制度发展 (4)宪法与国际法结合,(2)前苏联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

4、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共有6篇17章90条,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3)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0年后,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提出在中国实行宪政的要求。清政府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规定臣民义务,限制权利。本身不为宪法,目的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 1911年,武昌起义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仿英国君主宪章,规定皇帝总揽统治大权,扩大国会权力,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主权

5、在民,领土划分、人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严格修改程序,后被撕毁。 北洋军阀时期。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均反映封建军阀专制独裁的基本特征。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实际上确认国民党在全国统治权及蒋介石最高独裁者地位。,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照搬苏联模式,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对加强政权建设,总结根据地施

6、政经验有重大意义。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为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国体、政体、政权机关、经济政策和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保证国营经济在五种经济成分中的领导地位,人民有较广泛的权利自由,民族政策、民族平等、区域自治。 指明了建国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新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新中国的基本政策,是建国纲领、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 宪法包括4章106条,包括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总任务的规定,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民族

7、问题的规定。 总任务: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经济制度: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全民、集体、个体、资本家所有。 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是社会政治、经济处于过渡时期的产物。,1975年宪法,文革第9年通过,总条文30条,较54年少76条,甚至用毛泽东语录为条文。肯定了一些原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存在严重错误。 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确认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关间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缩小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左倾色彩浓厚,内容简单,规范疏

8、漏,文词含糊,很不完善,是一部有严重错误的宪法。,1978年宪法,包括4章60条,恢复54年宪法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总任务,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原范和具体措施,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扩大公民享有权利。 总任务:本世纪内把我国建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 粉碎四人帮后颁布,左的遗毒未清,未能纠正文革的错误理论、政策、口号,有明显缺陷的宪法,条文也不够完备严谨。,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

9、四章,共138条。 指导思想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要特点是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改,代表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一九九三年

10、修宪:为“富强”奋斗,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市场经济”一词入宪、“计划经济”一词淡出 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依法治国”入宪 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11、家。” “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零零四年修宪:五个新的角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12、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 第一次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一、宪法的特征与历史发展,(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什么是宪法,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

13、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11月,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辞职,亚当斯便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仍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

14、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于时间仓促,有一些人的任命状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

15、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 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 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 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 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 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判决要旨,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展开。这些问题是: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幺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

16、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美国最高法院法庭,就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就第二个问题,判词论述到: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对他提供救济。,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就第三个问题。判词则作出否定的结论,理由是:司法法第13条确实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本案这样的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权,而在本案中,马伯里也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而直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然而,该条却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相抵触;而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下,从成文宪法的性质来说,它自然处于优越的地位,为此违宪的法律自当可视为无效。 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所认可的情形下,有权对在合众国的权限下所设置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书。 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联邦最高法院仅仅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第一审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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